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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決定和少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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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面看﹐多數決定與保護個人和少數派權利的原則似乎相互矛盾。但實際上﹐它們是一對支撐我們所說的民主政體的基礎支柱。
多數決定的原則是群組織政府和決定公共事務的一種方式﹐不是導致壓制的另一途徑。正如沒有任何一個自我任命的群體有權壓迫其他人一樣﹐多數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應剝奪少數群體或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少數派──無論是以族裔背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準而論﹐還是僅因在選舉或政治論壇上失利而致──都享有基本人權的保障﹐這些權利不得被任何政府或任何多數派剝奪﹐無論它們由選舉產生與否。
少數派要相信政府會保護他們的權利和特徵。一旦有了這種信任﹐這些群體就能夠參與本國的民主機制運作﹐並為之貢獻力量。
任何民主政府都必須保護的基本人權包括﹕言論和表達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合法程式及平等的法律保護﹐以及群組織起來、公開講話、表達歧見和全面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的自由。
民主政府認識到﹐其首要任務之一是保護少數族裔維護文化特徵、社會習俗、個人良知和宗教活動的權利。
民主政府可能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是接受那些即使不被多數派視為怪異﹐也令他們感到陌生的族裔和文化群體。但民主政府認識到﹐多樣化可以變成巨大的財富。民主國家視這些特徵、文化和價值觀上的差異為一種可以促使自己變得更強大、更充實的挑戰﹔而不是一種威脅。
對如何解決少數派觀點和價值觀帶來的分歧沒有單一的答案﹐可以肯定的只有一點﹐即只有通過容忍、對話和願意妥協的民主進程﹐自由社會才能達成共識﹐實踐多數決定和少數權利這一雙重原則。
文官政府與軍方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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