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自由選舉﹐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賦予他們的領導人法律所規定的權力。憲政民主制度實行分權制──立法機構制定法律﹐行政機構貫徹執行法律﹐司法機構獨立運作。
民主政府的領導人既不是民選獨裁﹐也不是"終身總統"。他們有固定任期並接受自由選舉的結果﹐即使這意味著失去政權。
在憲政民主制度下﹐行政權通常受到三種限制﹕將國家政府的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分權制衡制度﹔在聯邦政府同州/地方政府之間實行權力分工的聯邦制﹔以及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
國家政府的行政機構受到憲法賦予立法機構的權威及獨立的司法體制的限制。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權力一般有兩種群組織形式﹕議會制或總統制。
° 在議會制下﹐立法機構中的多數黨群組建政府﹐以總理為首。
° 在議會制下﹐由於總理及內閣成員都是從議會中產生﹐因此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不是截然分開。在這種制度下﹐政治反對派是限制或制約行政機構的主要手段。
° 在總統制下﹐總統是通過與議員選舉分別進行的選舉產生。
° 在總統制下﹐總統和立法機構有各自的權力基礎和政治陣營﹐從而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民主制度只對政府施加限制﹐而不將其架空。因此﹐在民主體制下﹐就全國性問題達成共識的過程可能緩慢﹔但一旦達成共識﹐政府領導人能夠享有採取行動的巨大權威和信心。
憲政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領導人自始至終都在由法律確定和限制的權力範圍內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