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一詞源於希臘字"demos"﹐意為人民。在民主體制下﹐人民擁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權。
儘管世界各民主政體間存在細微差異﹐但民主政府有著區別於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則和運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體公民──直接或通過他們自由選出的代表──行使權力和公民責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護人類自由的一系列原則和行為方式﹔它是自由的體制化表現。
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所有民主國家都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極力保護個人與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
民主國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政府權力分散到地區和地方﹐並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須最大程度地對人民敞開和對他們的要求做出反應。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職能是保護言論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權﹐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保護人們群組織和充份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機會。
民主國家定期舉行全體公民參與的自由和公正的選舉。民主國家的選舉不會成為獨裁者或單一政黨的門面裝飾﹐而是爭取人民支援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確保全體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其權利受到司法體制的保護。
民主體制多種多樣﹐反映著每個國家各自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特點。決定民主體制的是其基本原則﹐而不是某種特定形式。
在民主國家﹐公民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參與政治體制的責任﹐而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正是通過這一體制得到保護。
民主社會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協的價值觀念。民主國家認識到﹐達成共識需要妥協﹐而且時常無法達成共識。用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話說﹕"不寬容本身就是一種暴力﹐是妨礙真正民主精神發展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