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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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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新聞媒體的運作應該不受政府控制。民主政府內沒有規範報紙內容或管理新聞工作者活動的部門﹔沒有要求記者接受國家審查的規定﹔也不強迫記者加入政府控制的工會。
自由的媒體向公眾提供資訊﹐向領導人提出問責﹐並成為辯論地方和國家問題的論壇。
民主國家培育自由媒體。獨立的司法、實行法治的公民社會以及言論自由都有利於維護新聞自由。新聞自由必須得到法律保護。
在民主國家﹐政府對自身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期待了解政府為民決策的情況。新聞媒體作為監督政府的工具﹐推動運用這一"知情權"﹐輔助說明公民向政府問責﹐對政府的政策提出質疑。民主政府使記者能夠出席政府會議和獲得公文﹐並且不對他們報導或出版的內容作預先限制。
新聞媒體本身的行動必須是負責任的。通過行業協會、獨立的新聞理事會以及專門負責公眾投訴的內部"調查官"﹐新聞媒體對有關其過度行為的種種申訴作出回應﹐並追究內部責任。
民主制度要求公眾做出選擇和決定。為使新聞媒體具有公信度﹐新聞工作者必須提供基於可靠來源和資訊的如實報導。剽竊和失真報導有損於自由的媒體。
新聞機構應建立不受政府控制的自身的編輯部﹐把採集和傳播新聞與評論區別開來。
新聞工作者不應受輿論左右﹐而是以追求真實為已任﹐盡力接近事實真相。民主國家使新聞媒體能夠在既沒有對政府的畏懼﹐也不受政府偏袒的情況下﹐從事資訊採集和報導。
民主體製造成兩種權利之間的永恆較量﹕政府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與人民的知情權﹐後者取決於新聞工作者獲取資訊的能力。政府有時需要對那些被認為過於敏感而不宜公佈於眾的資訊實行限制。但是﹐在民主體制下﹐新聞工作者有充份權利追蹤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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