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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歷史上很多時候﹐統治者和法律是同義詞──法律就是統治者的意志。擺脫這種專制的第一步是法制(rule by law)﹐其中包括統治者也受制於法律並應依法施政的觀念。而民主體制則更向前推進一步﹐建立起法治(rule of law)。雖然沒有任何社會或政府體制能夠完美無缺﹐但法治保護根本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並且提醒人們﹐他們並非只能在專制和無法這兩種體制中做選擇。
法治意味著任何人﹐無論是總統還是普通公民﹐都不能高於法律。民主政府通過法律手段施政﹐其自身也受法律約束。
法律應表達人民的意願﹐而不是君王、獨裁者、軍事首領、宗教領袖或自封執政黨的意念。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願意遵守社會法律﹐因為他們是在服從自己制定的規則。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須遵守的法律時﹐司法才會最好地得到貫徹。
在法治社會﹐強大、獨立的法庭制度應該有權力、權威、手段和威望使政府官員﹐甚至高層領導人﹐奉公守法。
為此﹐法官應該訓練有素、職業化、具有獨立性、公正不倚。法官必須信守民主原則才能擔當起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中所必需的角色。
民主國家的法律可能有很多來源依據﹕成文憲法、法令規章、宗教倫理、文化傳統習俗。無論源於何處﹐法律都應包含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條文﹕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只被用於某一個人或某一群體。
° 公民必須受到保護﹐不能被任意逮捕﹐被無理搜家或被沒收個人財產。
° 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權得到及時和公開的審理﹐並有機會與起訴人對質和向他們提問。如果被判有罪﹐他們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懲罰。
° 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詞。這項原則保護公民不遭受脅迫、虐待或酷刑﹐並大大減少警方訴諸這些手段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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