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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r i n c i p l e s    o f    D e m o c r a c y
民主  原則

 
 
  序言
1.概述﹕何謂民主?
2.多數決定和少數權利
3.文官政府與軍方的關係
4.政黨
5.公民責任
6.新聞自由
7.聯邦制
8.法治
9.人權
10.行政權
11.立法權
12.司法獨立
13.憲政
14.言論自由
15.政府對民負責
16.自由公正的選舉
17.宗教自由
18.婦女和女童的權利
19.聯盟折衷執政
20.非政府群組織的作用
21.教育與民主
 
 
 
 
司法獨立

獨立的、職業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統──即司法體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憲法保障的基礎。這種獨立性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根據個人主張做決定﹐而是表明﹐他們可以自由地依法裁決──即使他們的裁決違背政府或涉案的權勢集團的意願。

  • 在民主體制下﹐法官不受來自民選官員和議員的政治壓力﹐從而使他們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決應該公正﹐以事實真相、法律依據、司法論證以及有關法律為基礎﹐不受任何限制或有關方面的不正當影響。這些原則確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

  • 法官有權審核公法並宣布某項公法違反國家憲法。這是防止政府──即便是由多數民眾選出的政府──濫用權力的一項重要機制。但這項權力要求法庭必須獨立﹐並具備依照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做出裁決的能力。

  • 法官無論經選舉還是通過任命產生﹐都必須享有法律保護的職位穩定或享有終身制﹐以使他們在做出裁決時不必擔心可能受到當權者的壓力或攻擊。公民社會認識到職業法官的重要性﹐因此為他們提供充份的培訓和薪金。

  • 法庭系統的權威及合法性主要來源於人們對其公正性的信賴﹐即它被看作是一個"不帶政治色彩的"政府分支。

  • 但國家法庭同其他機構一樣﹐不可避免公眾的評論、監督和批評。所有人都享有言論自由﹐包括法官及對法官持批評態度的人。

  • 為確保法官秉公執法﹐司法系統的職業道德要求他們結束(或稱迴避)審理同他們有利益衝突的案件。

  • 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因法官受到無足輕重的投訴或受到政治批評而將其解職。只有在他們有嚴重罪行或違規行為時﹐才能通過由立法機構或特別法庭進行的冗長複雜的彈劾(提出指控)和審判程式將其解職。

  • 獨立的司法系統使人民相信﹐法庭的決定是基於國家法律和憲法﹐而不受制於政治風雲的變幻或一時的多數派壓力。這種獨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體製成為對人民權利與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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