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由公正的選舉﹐就更可能有政權的和平移交。自由公正的選舉有助於確保失敗的候選人承認選舉結果的有效性並將權力移交給新政府。
單憑選舉不能確保民主﹐因為獨裁者可以利用國家資源不正當地干預選舉程式。
自由公正的選舉應符合以下標準﹕
° 所有有資格投票的男女公民都有選舉權──民主制度不限制少數族裔或殘疾人的選舉權﹐也不只讓有文化或有財產的人享有選舉權。
° 公民有登記投票或登記競選公職的自由。
° 候選人及政黨享有言論自由──民主制度不限制候選人或政黨批評在職官員的政績。
° 選民有很多機會得到自由媒體提供的客觀資訊。
° 人們可以自由地舉行政治集會和競選活動。
° 政黨代表在選舉日根據規定必須同投票地點保持一定距離──選舉官員、協助投票的志願人員及國際監督員可以輔助說明選民履行投票手序﹐但不得干涉他們的選擇。
° 具有舉行選舉投票和確認選舉結果的公平、公正的制度──訓練有素的選舉工作人員必須是無黨派人士﹐或者做到監督選舉的人員具有參選黨派的代表性。
° 必須有方便的投票地點﹐不被他人窺視的投票環境﹐保險的票箱﹐以及透明的計票程式。
° 不計名投票──不計名投票能確保一個人不會因投票支援某個政黨或候選人而受到不利待遇。
° 嚴禁選舉舞弊的法律措施──必須有可行的法規﹐禁止不正當的投票行為(如重複計票和鬼票)。
° 重新計票及提出爭議的程式──必須確立審核選舉過程的法律機制及程式﹐以保證選舉過程符合規定。
投票方式──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它們包括﹕:
° 紙選票──在紙選票上作標記或打孔。
° 有候選人的照片或政黨標誌的選票﹐以便不識字的公民投票。
° 電子裝置──選民使用觸屏式或按鍵式裝置。
° 缺席選票──允許那些不能在選舉日投票的人提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