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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美國司法系統
第一章:
聯邦司法系統的歷史與組織
第二章:
州司法體系的歷史與組織
第三章:
司法管轄權與決策之界限
第四章:
司法程序中的律師、訴訟當事人以及利益團體
第五章:
刑事法院程序
第六章:
民事法院程序
第七章:
聯邦法官
第八章:
司法政策的實施與影響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
名詞解釋
參考書目

Copyright © 2001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名詞解釋

積極主義(司法). 法官願意將個人對於好壞公共政策的價值觀投入案件中。又見自制(司法)。

犯罪行為:犯罪的物理要件,可以是犯下被禁止的行為,也可以是未履行規定之行為(例如拒絕停下來協助車禍受害者)。

對等的訴訟過程:此過程被使用在美國法庭中,審判被視為是敵對雙方之間的鬥爭,而法官的角色類似於被動的仲裁者。又見訊問方式。

諮詢意見:對於抽象或假設性的問題(美國法庭中不該問的問題)作出裁決。

替代性解決爭議方案:在沒有審判下解決爭議的方法(通常由中立的第3人協助)。調停與仲裁是兩項著名技巧。

法庭之友狀:非案件當事人的個人(或團體),針對案件裁決方式提出看法(通常以意見書的方式)。

答辯狀:被告以書面陳述方式對民事控訴作出回應並提出其辯護的理由。

上訴管轄權:高等法院有權複審下級法院的裁決。

傳訊:傳訊過程是指被告為了因應大陪審團之起訴書或檢察官之訴訟狀而被帶到即將進行審理之法院的法官面前。

保釋:被告提供一筆金錢給法院以確保在指定審理日期回到法庭。

法官審理:審判中沒有陪審團,由法官裁定哪一方當事人獲勝。

褫奪公權法案:為美國憲法禁止的一項法令。此法令讓某人(或某一類別人士)的行為成為非法,而非一般大眾。

訴訟狀:檢察官對了指控被告而準備的陳述,如果為法官所許可,被告必須為了所涉及的犯罪而受審。訴訟狀被使用於沒有大陪審團的州。

證明:證明程序中,美國上訴法院之一向美國最高法院要求特定法律事務的指示或說明,兩者任一法官可以選擇接受這項請求與否,或者他們可以要求將全部的案件記錄送交最高法院進行複審與最後判決。

民法:公民之間、公民與某公司以及公司與公司之間關係的法令。

團體訴訟:由一群對一共同實體有類似不滿的人提出的訴訟;例如一群罹患肺癌的抽煙者對一菸草公司提出控訴。

合議庭:擁有一名以上法官的法院,幾乎都是上訴法院。

普通法:承襲英國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程序或傳統為基礎,而非成文法或系統法典。

控告書:提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所提出的書面陳述。內容陳述被告涉及從事之不法行為,並向法院要求補償。

共同管轄權:兩個法院擁有審理相同案件的法律權力。例如美國最高法院與審判庭對於某些由大使或律師提出的案件或控告大使或律師的案件,擁有共同管轄權。

協同意見:法院成員之一雖然同意案件結果,但提供對裁決的理論根據之意見。

法典大全:某一法律實體的完整法律體系。

法庭工作小組:特定法庭日常工作的固定參與者。最常見的人員有法官、檢察官以及辯護律師。

上訴法院:比一般審判法院層級更高的法院,並擁有複審或改正審判法官裁決職責。

犯罪:違反州的行為,可處以罰金、監禁或死刑。

刑法:此法是關於冒犯州本身的行為以及直接不利於某人卻被認為是冒犯整體社會的行為,例如持槍搶劫或強暴。

交叉盤詰:審判中,由對方律師向證人詢問。

賠償金:民事案件中,被告支付獲勝的原告獲一筆金錢以賠償其傷害。賠償金用於支付原告的實際損失;懲罰金則用於處罰被告。

確認判決:法院根據成文法、遺囑或合約而提出當事的權利概要。

被告:民事案件中,原告控訴的人或組織對象;刑事案件中則是被控犯罪的人。

宣誓證言:在被法律授權的官員面前,為了宣誓而發表的口頭證詞。在證據發現過程中,可用這類陳述來檢驗證人。

證據發現: 為過程中,律師為了準備審判而瞭解敵對案件的資料。通常證據發現的方式有宣誓證言、詢問以及要求閱讀文件紀錄。

不同意見:法院成員之一反對法院審理的案件結果。

跨州公民訴訟:某一州公民對其他州公民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全院審理:法院全體成員參與的開庭期,而非只有部分小組法官。

衡平法:此法律範圍中,法官得以宣佈一項補救辦法以避免或糾正即將發生的不法行為;例如對工會的非法罷工發出禁止令。

追溯法令:此法令為美國憲法所禁止。在行為發生之後才宣佈該行為不合法。

聯邦問題:如果一項法院案件著重在聯邦法、美國憲法或條約的解釋,此案件便包含聯邦問題並且可能由聯邦法院審理。

重罪:刑罰可能為死刑或囚禁於監獄的罪行。

大陪審團:由16至23人組成的團體負責聽取由檢察官提出的刑事指控之證據,並斷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某人可能犯下罪行。又見起訴書。

人身保護令:通常被使用來將犯人帶到法院並決定是否合法監禁的命令。

彈劾:聯邦法官可能被免職的為一方法。眾議院提出指控,參議院隨著審判並且以3分之2票數判定有罪。

起訴書:大陪審團下令被告受審的裁決,因為陪審團相信有充分的理由可進行審判。

訊問方式:大部分使用於歐洲與拉丁美洲法庭的程序,審判過程中法官與陪審團採取積極角色,而律師只支援與補充司法調查。又見對等的訴訟過程。

質詢書:民事案件中,由訴訟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問題,以作為部分的審前證據發現。拿到質詢書的當事人必須在宣誓下以書面方式回答問題。

審判:法院最後解決訴訟當事人糾紛而作出的正式裁決。
司法複審:司法部門有權宣佈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行為不合憲法。

司法管轄權:法院審理與裁定法律糾紛並執行裁決的權力。

可司法性:法官應該審理或自制而不予審理某些類型案件與否。不同於司法管轄權,可司法性與法官審理案件之專門權力有關。例如,涉及政治問題的訴訟被認為是不具可司法性的。

法律:在威脅中被核准的社會規範;或實際上是由物理力之估計而核准的社會規範。執行此物理力的人被社會認可合法擁有這類權利,例如警察。

治安法官:被告被逮捕之後必須面對的下級司法官員。治安法官有義務告知被告其被控訴之罪名以及權利。

強制判刑法:規定被判刑罪犯自動刑期的成文法,通常規定最短刑期。這些法令通常用於使用到槍暴力犯罪或是慣犯。

犯罪意圖:犯罪的心理因素,也就是準備從事犯罪者的意圖。通常心理的意圖與意願愈強,罪行愈嚴重。

素質選舉:一項甄選州法官的方法,州長從一個為甄選法官而設置的提名小組提交的推薦候選人名單中任命一名法官。法官任職一段時間後,必須參加留任選舉。選民因而判定法官是否留任做完任期。

行為不端:輕度罪行,其懲罰通常在市或郡的監獄監禁一年以下。

未決議的:在提出訴訟與法官審理的中間時期,案件的基礎事實或當事人狀況已改變。

不爭執:刑事被告的答辯,在答辯中被告不否認案件事實但卻聲稱自己沒有犯罪,或者也可代表被告不瞭解指控內容。

法院意見:法官以書面方式解釋法院裁決。由於案件可能由上訴法院的小組法官審理,因此有兩種形式的意見。如果法官們完全同意結果,可由一名法官書寫全體意見。如果所有的法官皆不同意,正式的裁決則以多數的看法為基礎並由其中一位法官書寫裁決。

口頭辯論:律師在法院概括陳述立場與回答法官問題的機會。

法令制訂權:州長填寫州議會通過的立法細節的權力。
原始管轄權:依法法院必須首先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涉及各州公民間的並且金額至少為75,000美元的訴訟,聯邦地區法院擁有原始管轄權。

過度指控:檢察官在指控刑事被告過程中,為了從被告律師獲得更有利的認罪協商,因而指控被告比事實更為嚴重的罪行。

法庭的共同決議:一項未簽署的法庭意見,通常是摘要。

先制性反對:律師對某位可能的陪審員的反對。律師可以不說明理由而將某位陪審員從名單中消除。可反對的人數依法有所限制。

小陪審團(或審判陪審團):聽取雙方提出的證據並判定爭議事實的一群公民。

原告:在民事訴訟中提出控訴的人。

認罪協商:檢察官與被告律師之間達成的協議,以某種形式的仁慈換取認罪協商。

政治問題:法院拒絕裁決案件,因為他們認為根據美國憲法,立法者希望即將審理的案件應交由國會或總統。

私法:私法處理私人與團體間有所關聯時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

緩刑:允許違法者只要遵守法院規定的行為準則,就能夠出獄並回到社會上。

公益性服務:通常指的是為了慈善或公共目的而免費提供的法律服務。

公法:個人與州之間的主權實體關係,例如稅法、刑法以及社會安全法規。

休會任命:總統在國會休會時任命職務,被任命的人可以任職直到國會重新召開為止。

可逆轉的錯誤:審判法院層級所犯的嚴重錯誤,以致於上訴法院必須撤銷審判法官的裁決。

4的規定:整體法院考慮審理案件之前,最高法院中至少需4名法官同意審理案件。

80的規定:當法官的年齡與擔任法官年數達到80時,國會允法官退休時可領全薪並且有優惠。

自制(司法):法官不願將個人對於公共政策好壞之看法投入到案件中。又見積極主義(司法)。

參議員禮貌否決:依據此項作法,與總統同政黨的參議員反對總統欲指派成為家鄉州之地區法官的候選人,參議員對於被提名者有實際上的否決權。

隔離(陪審團):在重大或惡名昭彰案件中,法官可能會將陪審團隔離人群以遠離外界矚目,這通常代表陪審團過著群體生活,並且吃住費用都來自納稅人。

社會化(司法):新法官以正式或非正式方式被訓練執行特別的法官職務的過程。

起訴權:某人希望提出訴訟的資格。要用有起訴權,必須曾經受過(或即將遭受)直接且重大的傷害。

遵循先例原則:實際上接受並遵循法院先前判決的傳統,並且建立法律要點。

成文法:由立法組織所制訂的法律,例如國會、州議會或市議會。

(上訴法院的)3人小組法官:美國上訴法院大部分的裁決並非由整體法院所決定,而是由隨機挑選的3名法官審理任一案件。

地區法院3人小組法官:國會規定某些重大案件不能只由審判法官審理,必須交由3人小組法官裁決,而其中一位必須是上訴法院法官。

侵權行為:民事上對他人的不法行為或失職。

重新審理:如同未曾被審理般重新審理的新審判。

審判地:案件被審理的地理位置。

陪審團資格審查:對方律師為了判定陪審員人選是否可能對案件有偏見而詢問陪審員的過程。

逮捕令:某人向他人提出控訴,治安法官提出並複審該訴訟,在發現有充分理由進行逮捕後,核准逮捕令。

調卷命令:由美國最高法院發佈的命令,指示下級法院轉交即將上訴的案件紀錄。

命令書:強迫公職人員必須履行其職務的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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