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ournal USA: Society & Values

關於議題

The United States in 2005: Who We Are Today

目錄
關於議題
序言
「解釋何謂法律」:視最高法院為憲法仲裁者
最高法院:獨一無二的機構
「我莊嚴地宣誓」
上訴許可令(writ of certiorari):裁決複審的案件
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歷史上劃時代的判決
最高法院法官
幕後工作人員
參考書目
網際網路資源
 

美國有時被稱為一個法治的社會。這句話反映出美國人可根據美國憲法其可預測且平和的法律規範背景完善處理事業及個人事務,同時能運用憲法賦予之權力。所以這些與法律背景融成一體的規範,常常等到出現爭論時才被視為正規規範。當產生爭論時,各個行業的美國人會求助於他們的司法制度行使他們的合法權力及義務。

美國法律及美國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即美國最高法院。法院已有將近220年的歷史,且在道德水準及權威威信方面也有舉足輕重的發展。現在的法院與早期的法院截然不同,現今法院可以管理案件的待審名單(Docket),也能選擇它要審理的各式案件。法院有權宣判立法機構的違憲行為無效,並使現在的行政部門穩若金湯。當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首度在1803年主張法院擁有這種特權時,他同時必須思索初出茅廬的法院是否能強制執行不得人心的決議;今天美國人不但可以與法院的決議意見不一且能口若懸河地談論之,然而向法院挑戰也是超越政治、甚至社會、合法性的範圍。

我們將在此期刊中提出一些說明法院如何運作的論文集。這些文章也將闡述法院如何贏得美國人的尊敬以及在立憲制度裡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很幸運能獲得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的序言與一群國家首席法學家的貢獻。

維吉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Virginia)的教授迪克•霍華德(A. E. Dick Howard)概括地敘述最高法院在美國歷史上各個時期憲法制度裡所扮演的角色。他提出「民主國家其非民選的司法部地位為何?」的問題,接著他引據不同年代美國人的答案讓我們真正理解其中意義。

里士滿大學(University of Richmond)的教授約翰•保羅•瓊斯(John Paul Jones)所解釋的最高法院司法審判權為:法院必須審理特定案例並可選擇性審理其他案件,且法院不得審理不動案件。此非凡指南讓法院擁有至高無上的適應性,且也是法院通往成功之路的關鍵。

迪尤肯大學(Duquesne University)的教授羅伯巴克(Robert S. Barker)說明法院的提名過程及批准過程。當總統與國會意見不同時,則需要獨立見解的法官作最終決議。

美國馬里蘭州的區域法院法官彼得•梅司特(Peter J. Messitte)揭開上級法院發往下級法院的上訴許可令(writ of certiorari)之神秘面紗,也就是最高法院可選擇在特定期審理案件的合法令狀。梅司特(Peter J. Messitte)法官不但協商出一套合適程序並說明何種案件比較可能會被法院選中審理。

最高法院針對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作出裁決,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明顯違反憲法,且這應該是最高法院在20世紀做出最令人讚揚的決策。律師傑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即是為黑人原告辯護的其中一位律師,我們在此非常榮幸的能將他第一手有歷史意義的辯論陳述公諸於世。

九位法官需在眾多法院官員的協助下才得以履行職務。其中四位法院官員,法院書記員、執行官、判決書記員以及公共信息員,將陳述他們的工作內容、背景資料以及他們如何協助法院工作。

最後我們將利用最高法院的裁決、參考書目及網際網路資源指南之摘要作為這份電子期刊的結尾。我們很高興能在此提供美國機構的典型寫照。

主編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