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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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如同憲法法院…是對美國政府最至關重要的貢獻。」 我們的建國之父在1787年草擬了一份憲法,將聯邦政府的權力劃分為三個政府部門:立法部門、行政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每一部門都被授予特定的有限權力。然而憲法也建立起執行條款的機構,也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憲法法院的概念是源自於一些歐洲國家,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及脫離蘇聯宣佈獨立的國家。但是在1787年的當下,憲法對我們國家是非常獨一無二的。 我們的憲法是於1789年正式批准,且於兩年後的1791年通過最早的10項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包括最著名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保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各種像是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審理的權力。但是這些保障並非只有美國人才有。早在1791年以前,英國就提出人權思想的《大憲章》(Magna Carta),包括訴願權及申訴權。此外,法國在1789年通過男人以及公民的申訴權。但是這些權力的基本概念為應由獨立自主的法官執行之,且這種權力從未出現在歷史上的任何其他政府制度裡。 我相信設立美國最高法院為有權執行憲法條款的憲法法院,包括保障個人自由的憲法,是對美國政府最至關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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