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ournal USA: Issues of Democracy

序言

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
美國首席大法官

目錄
關於議題
序言
「解釋何謂法律」:視最高法院為憲法仲裁者
最高法院:獨一無二的機構
「我莊嚴地宣誓」
上訴許可令(writ of certiorari):裁決複審的案件
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歷史上劃時代的判決
最高法院法官
幕後工作人員
參考書目
網際網路資源
 

Hon. William H. Rehnquist
史密斯森研究中心(Smithsonian Institution)的理查•史特勞斯(Richard Strauss)拍攝的美國最高法院相片集。

「…美國最高法院如同憲法法院…是對美國政府最至關重要的貢獻。」

我們的建國之父在1787年草擬了一份憲法,將聯邦政府的權力劃分為三個政府部門:立法部門、行政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每一部門都被授予特定的有限權力。然而憲法也建立起執行條款的機構,也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憲法法院的概念是源自於一些歐洲國家,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及脫離蘇聯宣佈獨立的國家。但是在1787年的當下,憲法對我們國家是非常獨一無二的。

我們的憲法是於1789年正式批准,且於兩年後的1791年通過最早的10項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包括最著名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保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各種像是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審理的權力。但是這些保障並非只有美國人才有。早在1791年以前,英國就提出人權思想的《大憲章》(Magna Carta),包括訴願權及申訴權。此外,法國在1789年通過男人以及公民的申訴權。但是這些權力的基本概念為應由獨立自主的法官執行之,且這種權力從未出現在歷史上的任何其他政府制度裡。

我相信設立美國最高法院為有權執行憲法條款的憲法法院,包括保障個人自由的憲法,是對美國政府最至關重要的貢獻。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