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ournal USA: Issues of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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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何谓法律」:视最高法院为宪法仲裁者

 

迪克•霍华德(A. E. Dick Howar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目录
关于议题
序言
「解释何谓法律」:视最高法院为宪法仲裁者
最高法院:独一无二的机构
「我庄严地宣誓」
上诉许可令(writ of certiorari):裁决复审的案件
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历史上划时代的判决
最高法院法官
幕后工作人员
参考书目
因特网资源
 

美国最高法院确立司法审核权(judicial review)的宪政地位,也就是裁定立法法案符合宪法的权力,这也是其中一项最早的法规。著名的法学家探讨法院的司法审核权已有220年的历史,包括从19世纪直至最近的司法案例。在此暂不论特殊案例里的法院判决,作者的结论是「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为确保法律条例能获得美国人民的普遍认同。」

迪克•霍华德(A. E. Dick Howard)是维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怀特•伯克特•米勒(White Burkett Miller)法律及公共事务教授兼罗伊及罗莎蒙德•伍德拉夫•摩根(Roy L. and Rosamond Woodruff Morgan)法学研究教授。他是一位研究宪法及最高法院的知名专家,且他也是1985年至1992年美国立宪两百周年纪念上维吉尼亚委员会的主席。.

美国宪法制宪者清楚强调宪法文件应视为基础宪法。宪法第六条声明宪法及法律(以及条约)”应在履行过程中制订”,且”应成为美国最高法律”。 制宪者也在宪法第三条中提出应设立最高法院以及次于最高法院的国会。这两项条款将赋予最高法院权力判决法律无效,包括违宪的国会法案。

制宪者希望包含司法部门的新联邦政府在1787年宾夕法尼亚州费城之制宪大会上,能不要浪费时间在思索如何扩大司法权力的议题上。他们应极尽所能地讨论新联邦政府应拥有的权力、组成联邦国会、平衡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以及新联邦政府的性质。当提出的宪法呈递至各州请求批准时,批准讨论将着重在一般联邦权力以及缺少的人权法案上。.

司法审核权(Judicial Review)

州级的司法审核权即为法院宣称立法法案违宪的权力,仅曾于共和政体的前几年执行过。民主概念是强调视立法机关为民意代表的角色。然而美国人很快就发现他们立法机关的作为如同君王或国会,对人民的权力及自由均产生严重威胁。所以除了像是权力划分及制衡的观念以外,司法审核权的兴起也就是确保宪法至高无上的关键。

Chief Justice John Marshall
第三位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是数项划时代判决的创始者,包括1803年的马伯瑞控告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 (1803)乙案,便确立美国司法审核权制度(judicial review)的宪政地位。(林布兰特•毕尔[Rembrandt Peale]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片集)

联邦级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1803年的马伯瑞控告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乙案,明确定立法院的司法审核权(judicial review)。马歇尔(John Marshall)的著名语录「司法部门的职责范围即为解释何谓宪法」经常引用于之后的案例中。他所谓的职责即包含只要法院发现任何法案违宪,即使是国会法案,法院也有权力驳回之。

直到美国南北战争(1861年至1865年)爆发,最高法院的宪政法理学(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才主要着重在联邦议题上。宪法于1791年加入人权法案,且仅适用于联邦法案而非州法案。在南北战争之后,正式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禁止州政府否定管辖区内任何人其正当法律程序或法律上平等保护之权利。这些条款将及时成为主要宪法法案(像是1964年的民权法案)及更全面性之司法审核权(包括1954年最高法院针对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所做的判决,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明显违反宪法)的关键基础。

在20世纪的前十年,最高法院常被视为保护财产及企业以防立法革新剥夺权力的机构。举例而言,最高法院在1905年驳回纽约法律限制糕饼师傅一天的工作时数,最高法院称此为过度干涉人民权利的条例。这种司法思维使最高法院与30年代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 总统的「新政New Deal」产生冲突。由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遭最高法院反对,罗斯福便提出「最高法院改造计划court packing」,即总统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的提案,迫使法官改变其原有的态度并打破最高法院对他的州及联邦社经立法的抵制。

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
于1953年至1969年任职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Earl Warren)在民权扩张的期间担任会议主席。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和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也是厄尔•沃伦(Earl Warren)亲自执笔撰写法院判决书的。(Copyright © Bettmann/CORBIS)

今日的最高法院正着手进行各个领域的议题复审。美国有时也被称为一个诉讼的社会(litigious society)。卓越观察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针对19世纪的美国提出的评论为:美国人似乎都拥有将争端转变为司法竞赛的本领。在60年代,也就是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的时代,最高法院执行了一项特别雄心壮志的议程。沃伦法庭(Warren Court)裁定立法机构的规章为一人一票(一个选区的人口必须等于该州人口除以选区数)、各州大多数权利法案的程序保障、专心致力于民权运动,并提倡符合宪法之隐私权及自治权。即使法院是由共和总统任命且拥护「司法抑制judicial restraint」的数字法官所组成,最高法院仍能在处理各项国家重要议题上表现出无比自信。

最高法院在美国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为何?最高法院的主要功能之一即作为联邦系统的仲裁者。费城制宪者最专心致力达成的目标除了保护各州的利益外,也赋予联邦政府适当的权力。以致于最高法院将定期集会判决联邦法规或规章是否能优于国家行动。同样地,最高法院也常被要求裁定国家法律是否合法,像是商业自由流通是否会侵犯全国性利益。举例来说,当北卡罗来纳州通过有利于本地种植者的歧视华盛顿州苹果之法案时,法院依照保护贸易主义的原则驳回了北卡罗来纳州的法案。

个人权力

最高法院也在确保个人权力与自由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曾担心人权法案仅能保障基本人权,无法对政府产生制衡力量。今日的最高法院则非常积极主动地执行保证,不但与联邦政府(他们的原始目的)也与州政府相抗衡。最高法院对宪法保障的解释不但完整无缺且武断肯定。举例而言,最高法院在1963年提出第六条修正案的权力保障除了意旨被告在法院拥有辩护律师的权力以外,若被告过于贫困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州政府将代为支付委任律师。由于法官特别关心言论自由权,所以最高法院于1964年提出”公务员”因其职务行为遭受不实指控而提起诽谤诉讼的案件,原告需证明被告的言论乃出于「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也就是指被告当初是在「明知不实或完全不在乎其真伪」的情况下将言论散布予他人。

由于法官审理的是激烈争辩的过程所以是否应将宪法解释为动态文件。有些人认为法官应该仔细探究宪法的”原始含意”,也就是制宪者最初赋予宪法的本意,后来可能是因为传统惯例才衍伸为其它含意。其它人则视宪法为更有组织的基本法。所以最高法院可根据第八条修正案-禁止残忍奇异的惩处所形成之案例行使「进化标准evolving standards」,此标准允许最高法院可效法2005年般宣告判处少年罪犯死刑是违宪的。

Stairs to the Supreme Court
游客参访位于华盛顿的最高法院。言词辩论可开放给民众参观。(AP/WWP/Stephen J. Boitano)

毫无疑问的是,最高法院的贡献已超越宪法以逐实呈现之文字确定及保障的特定权力。最显著的范例即为隐私权或自治权。最高法院制订第五条及第十四条修正案保障法律之正当程序,且最高法院发现这种权力可加以衍伸为避孕权,也就是妇女在自由意愿下决定的堕胎权。且2003年的同性恋权让同性恋不再因为同志行为遭到惩罚。最高法院审理的每件案件都需要法律解释,这些条款尤其是最后两项都特别具争议性;由于缺乏宪法明文规定的隐私权,以致于最高法院必须强烈倚赖司法推理(judicial reasoning)以及解释说明。无论法官会如何审理未来的案件,我们都很难想象目前设立的最高法院会向外宣称他们无以宪法为基础的个人隐私权条款。

根据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法官只要忠于职守,都可终身任职。美国历史上从未有法官因为遭到弹劾而免职。最高法院的提名权是到最近十年才成为政治议题。最高法院能裁决的辖区越多,则当有缺额产生时就越有利害关系。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现今的社会与政治看法?有些讽世者建议法官多”阅读报纸”,这样当他们在做出未定的判断时即能将大众意见纳入考量。然而这种观点毫无根据可言。较公正公平的判决应该是最高法院长时间倾向反映国家之支配地位。所以在60年代,沃伦法庭(Warren Court)支持用国家之道解决国家问题。目前的伦奎斯特法庭(Rehnquist Court)在某些程度上是更为传统守旧的法庭,且在联邦政府里也更受人尊敬。

最高法院的裁决引发出一个根本问题:民主国家里非民选之司法部门的地位为何?宪法自由民主制里两个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内在张力,这两种原则即为多数人以民主方式选出政府以及即使必须驳回多数人赞同的法律仍须强制履行宪法。当司法审核权(Judicial review)强化像是一人一票、公平选举以及言论与集会自由的民主原则时,司法审核权也就特别引人注目。法律规章,更确切地说是宪法概念,要求视宪法为美国最高法律来实施。最高法院有可能在特殊案例中误判出错,然而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应为确保法律条例仍能获得美国人民的普遍认同。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本文代表作者意见。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