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划时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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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年的马伯瑞控告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此案通常被称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重要的判决,马伯瑞控告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确立司法审核权(judicial review)的宪政地位以及最高法院具备裁定立法法案及行政法案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 此案是由1800年总统大选之后的政治争端所引起,民主共和党的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击败现任联邦党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成为下届总统。在亚当斯(Adams)任期结束之时,国会中占主要地位的联邦党便创设了数个司法职务,包括哥伦比亚特区的42位治安法官。接着参议院批准国会的这项任命,总统也签名确认,最后国务卿需负责盖章批准此职权并将正式的委任投递给各个官员。然而国务卿在仓促之中疏忽将委任书投递给4位治安法官,包括马伯利(William Marbury)。 因为新上任的美国政府对联邦党企图在司法部内扩大联邦党的势力范围感到很愤怒,所以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便拒绝投递委任书,于是马伯利(Marbury)便上诉至最高法院命令麦迪逊(Madison)尽快投递委任书。 如果最高法院支持马伯利(Marbury)而麦迪逊(Madison)仍拒绝投递委任书,则最高法院也无法执行命令。如果最高法院反对马伯利(Marbury),则等于准许杰斐逊支持者(Jeffersonian)否定马伯利(Marbury)合法获得的官职,则必须承担将司法权拱手让给杰斐逊支持者的风险。于是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裁定最高法院无权处理此案而解决了此进退两难的难题。马歇尔(Marshall)声称赋予最高法院权力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明显违宪,因为它扩增了宪法原始定义的初审管辖权。因为最高法院此一明智的决定,致使它确保了其法律最终仲裁者的地位。 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 Ogden) 根据宪法条款选出的首任美国政府在某些方面有些懦弱及优柔寡断,因为其缺乏权力管理新成立国家的经济,包括州际贸易的流通。美国宪法赋予美国国会”控管州际之间贸易”的权力,然而国会此一权力却常遭到州政府的质疑,因为国会总希望能控制所有经济议题。 在80年代初期,纽约州通过宪法要求来往纽约与纽泽西之间的汽船操作者需申请纽约发行的许可证。纽泽西商人埃伦•奥格登(Aaron Ogden)拥有此许可证;乔治亚州的种植园主汤姆斯•吉本斯(Thomas Gibbons)却没有。当奥格登(Ogden)得知吉本斯(Gibbons)在与他竞争时,奥格登(Ogden)便在无纽约州的准许下控诉吉本斯(Gibbons)欲阻止他。 吉本斯(Gibbons)根据1793年的海岸航行法(Coasting Act)申请到能航行于海岸水域的联邦许可证,但是纽约州法院同意奥格登(Ogden)的说法,因为吉本斯(Gibbons)未具有纽约州许可证所以违反法律。当吉本斯(Gibbons)上诉至最高法院时,法官认定纽约法律违宪,因为它侵犯美国国会控管贸易的权力。最高法院表示,「”控管”一词意味着它本质上是具备充分权力管理事物。」所以,「除了国会能行使此一权力以外,所有其它人都不得运用同等权力。」 1937年的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劳林钢铁公司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v. 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 Ogden)确立国会控管州际贸易其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劳林钢铁公司案则将国会控管贸易的权力扩大为控管从事州际贸易的企业业务。 琼斯-劳林钢铁公司是全美最大的钢铁制造商之一,它解雇了10位参加工会活动的员工,也因此违反了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此法令禁止各种不公平的劳工待遇,并保护成立工会及与公司谈判协商的员工权力。然而琼斯-劳林钢铁公司却拒绝遵从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 NLRB)的命令将员工复职。巡回上诉法院(Circuit Court of Appeals)也拒绝执行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命令,最后案子上诉至最高法院复审。 此案件的重点为国会是否有权力控管从事州际贸易公司的当地活动,也就是说是在一州之内举行的活动。琼斯-劳林钢铁公司的情形是在其工厂内发生,并未涉及州际贸易,所以并不归属于国会管理的范围。然而最高法院并不同意此观点,它表示「劳资对抗(industrial strife)造成的制造业停工将严重影响州际贸易。…过去的经验足够证明,允许员工拥有自我组织的权力以及自行选择的协商代表常常是企业和睦的必要条件。」由于最高法院确认国家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符合宪法,所以劳工组织不但获得胜利且联邦政府也替企业制订了更长远的规章条例。 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在这件历史上著名的案件发生之前,许多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都根据最高法院在1896年普莱西对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案的判决执行学校种族隔离制度,只要设备使用平等即能实施隔离。堪萨斯州塔帕卡市的焊工布朗(Oliver.Brown)在1951年代表他8岁女儿针对平等的隔离(separate-but-equal)政策控诉学校董事会,因为布朗(Brown)想让他的女儿读就近的白人学校而非较远的黑人学校。然而联邦法院认为学校本质上是平等的,所以驳回布朗(Brown)的起诉。 同时,其它位于南北卡罗来纳州、维吉尼亚州及德拉威州的黑人孩童父母也提出类似的诉讼案。德拉威州法院发现黑人学校劣于白人学校,便命令黑人孩童转至白人学校就读,但学校职员却不服此令而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同时审理所有这些诉讼案。这些黑人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上诉书包括心理学家及社会科学家解释他们为什么认为种族隔离将对黑人孩童产生负面影响的数据及证据。最高法院在1954年一致同意「教育领域不应该实施平等的隔离[separate-but-equal]政策,且公立学校实施种族隔离等于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障黑人孩童的平等保护权。
1963年的吉迪恩诉温赖特/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Gideon v. Wainwright / Miranda v. Arizona) 最高法院于60年代做出的两个判决都支持被指控犯罪的人也有基本权力。 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因为在1961年涉嫌闯入佛罗里达州的一家撞球场盗窃而被捕。当他要求法院指派律师替他辩护时,法官拒绝了他的请求,理由是州法律规定只有在可能导致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才得以指派律师。于是吉迪恩(Gideon)只好极力替自己辩护,但仍被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罪。在吉迪恩(Gideon)于监狱服役期间,他努力研读图书馆里提供的法律书籍,并手写请愿书上诉至最高法院希望能审理他的案件。最高法院裁决吉迪恩(Gideon)未获得公正审判,并规定每州都应该指派律师给那些无法负担律师费用且被指控犯罪的人。当吉迪恩(Gideon)在辩护律师的协助下重新受审后被判无罪。 就在最高法院裁决被指控犯罪的人在进入审判室之前有权力拥有律师协助辩护的3年后,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被亚利桑那州的州法院宣判其强奸和绑架妇女有罪。米兰达(Miranda)的有罪判决是根据他经过两小时的审讯后向警官招供罪行的供词,然而警方始终没有告诉米兰达(Miranda)他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协助。最高法院便要求警官在逮捕嫌犯时必须告知他或她应有的权力,也就是所谓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嫌犯有权保持沉默且他所说的供词有可能对他不利,他在应讯过程中可以有律师陪同,若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则能获得委任律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是最高法院其中一项最为人所知的判决,且美国电影及电视影片也常将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改编为剧本。上诉联邦法院在1999年质疑迪根森诉合众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的判决,此案是关于一位被判决有罪的银行抢匪声称警官并未宣读他的权力。最高法院于2000年6月以7比2的票数推翻迪根森诉合众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的判决,自此更确立了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的合法性。 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新闻舆论的自由,但是最高法院多年来都拒绝运用第一条修正案保护诽谤诉讼案的媒体,此种诉讼案是基于公布伤害某人名誉的假讯息。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判决公务员无法因为证明散布的讯息不真实就能赢得诽谤诉讼,也因此彻底改革了美国诽谤法。最高法院裁定原告也必须证明记者或主编是以「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散布讯息,且是在「明知不实或完全不在乎其真伪」的情况下将言论散布予他人。 案件起因为南方基督教领导会议(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 SCLC)为了人权领袖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在1960年亚拉巴马州被捕而于《纽约时报》上刊登全版募款广告期能为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辩护。负责管理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的市政专员沙利文(L.B.Sullivan)声称那幅广告不实叙述市政警察的行动,有可能导致公众对他的非议。于是沙利文(L.B.Sullivan)便控诉4位刊登广告的牧师以及《纽约时报》并未核对广告的真实性。 那幅广告的确包含一些不正确的言论,所以陪审团便判给沙利文(L.B.Sullivan)损害赔偿金伍十万美元。《纽约时报》及人权领袖即上诉至最高法院,且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有利于他们。最高法院裁定诽谤法不得用在「针对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一些尖锐抨击」,并以法规要求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最高法院也发现没有证据显示《纽约时报》或牧师在刊登广告时是基于「真实恶意」 那幅广告的确包含一些不正确的言论,所以陪审团便判给沙利文(L.B.Sullivan)损害赔偿金伍十万美元。《纽约时报》及人权领袖即上诉至最高法院,且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有利于他们。最高法院裁定诽谤法不得用在「针对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一些尖锐抨击」,并以法规要求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最高法院也发现没有证据显示《纽约时报》或牧师在刊登广告时是基于「真实恶意」
选自:美国国务院出版品--美国政府概述(An Outline of U.S. Government) (http://usinfo.state.gov/products/pubs/outusgov/ch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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