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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州司法体系的历史与组织
州法院的历史发展 谈到法院组织,没有两个州会完全相同。各州可自由选择任何组织系统、随意设置法院与设定法院名称、以及建立觉得合适的司法系统。因此,不需与联邦层级的明确3层级系统相似。例如,联邦系统中,审判庭称为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则称为巡回法院。但是,超过12个州的巡回法院是审判庭。部分其它的州将其主要审判庭称作高等法院。以许最为人不解的情形是在纽约,其审判庭被称为最高法院。 虽然州法院组织有诸多费解之处,但其重要性却无可置疑。由于成文法在各州比在联邦层级更为广泛,内容涵盖一切,从基本私人关系到最重要的州公共政策,州法院处理各种案件,每年州法院的诉讼案件远超过联邦法院的裁决。. 殖民时代 在殖民时代,政治势力集中在英王指派的总督手中。由于总督履行行政、立法与司法功能,因此也不需要一个严密的法院制度。 殖民司法制度的最低层级由地方法官组成,称为治安法官,他们由殖民地总督指派。系统的下一层级是郡法院,为殖民地的一般审判庭。不服的任何法院判决通通交由最高层级—总督与其议事会。大小陪审团也在这时期出现,并成为州司法系统的重要特色。 18世纪初,法律专业已开始改变。出自英国律师学院的律师愈来愈多,因此殖民法院的传统慢慢被复杂的英国普通法所取代。. 早期州法院 美国独立革命(1775-83)之后,政府权力不再只由立法组织所掌控,其权力也大幅减少。鉴于许多前殖民地居民对律师与普通法的不信任,因此发展一个强大且独立的司法制度并非他们所乐见。州议会谨慎监督法院,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判决不满,他们撤换法官或废除某些法院。 逐渐地,随着法院宣布立法行为违宪,对法官的不信任也油然而生。州议会与法官间日益明显的冲突通常由利益不合而引起。国会议员似乎较为响应对债务人有利的政策,而法院一般则反映贷方的观点,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戴维纽鲍尔(David W. Neubauer)在《美国法院与刑事司法制度》(America’s Courts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提到,「由于立法机构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法院逐渐表现为一独立政治机构」。 现代州法院 从南北战争(1861-65)到20世纪初,州法院为其它问题所扰。都市地区渐渐工业化与快速发展造成新型态的法律纠纷,并产生了更加复杂的案件。主要处理乡村与农业社会问题的州司法系统,努力适应改变时也面临案件增加危机。 一个办法是建立新的法院,应付增加的案件。法院往往愈来愈多,另一个策略是增加对某地理区有司法管辖权的新法院,这个方法也是试图建立特定法院来处理某种案件,例如小额法院、少年法院以及家事法院则是明显增加。 为了特定需要而大量且未经计划地增设州与地方法院导致的结果,许多人将之称为分裂。然而,审判庭的多样性只是分裂的一部分。许多法院司法权限范围狭小,此外,各种法院间的司法管辖权经常发生重迭。 在20世纪初,人们开始抗议州法院系统的分裂。因应而生的改革计划通常被称为法院统一活动。第一位表明支持法院统一的著名法律学者是哈佛法学院院长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庞德与其它人呼吁审判庭合并成为一或两套法院系统,一个审理主要案件,另一个则处理次要案件。 关于法院统一,也相当多的反对声浪。许多法院的诉讼律师以经习惯现有的法院组织,因此反对改变。法官与其它法院相关人士也反对改革,他们的反对通常是因为害怕被转到新法院,必须学习新程序或必须裁决自己专业领域之外的案子。于是,法院统一活动并不如预期成功。另一方面,提倡法院改革者在某些州则获得胜利。 州法院组织 有些州已迈向统一法院系统之路,而其它州则仍执行司法权限重迭的复杂法院系统。州法院可被分为4大类或层级:司法权有限的审判庭、司法权一般的审判庭、中级上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 司法权有限的审判庭 司法权有限的审判庭每年处理主要诉讼并设立了约9成的法院。他们有各种名称,以下列出较为常见之例:治安法院法官、治安法院、市法院、郡法院、少年法院、家事法院以及城市法院。 这些法院的权限只限于次要的案件。例如,在刑事案件方面,州法院解决3个层级的违法行为:违法(最轻微)、轻罪(较严重)以及重罪(最严重)。司法权有限的审判庭处理违法与轻罪。他们可能只处以罚金(通常在1,000美元以下)以及入狱(通常一年以下)。在民事案件中,这些法院通常局限于某些金额以下的纠纷,例如500元美金,此外,也受限于某些类型案件,例如交通违规、家事或是少年涉及的案件等。 另一项不同于审判庭的司法权限是,在许多例子中,这些受限制的法院并非正式纪录的法院。既然法院程序并无记录,其判决的上诉通常交由一般司法权的审判庭,也被称为重新审理(de novo)。可是,司法权受限审判庭的另一项特点在于这类法院的职掌法官通常不需经过任何正式训练。 许多这类法院缺乏资源。他们通常缺乏固定性的法庭,开会地点在杂货店、餐厅或是私人住所。法官助理经常无法记下正式会议记录。结果为非正式的程序,并且案件的程序是以群众为基础。充分完整的案件少之又少,并且处理快速。 最后,某些州利用司法权有限的审判庭处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初步事务。他们通常举行传讯、订保释金额、替贫穷的被告安排律师以及举行初步审问。然后案件再转给对于这类案件有一般司法权的审判庭,例如听取抗辩、举行审判以及判决。 拥有一般司法权的审判庭 多数州有审理都有审理中刑事与民事案件的主要审判庭。此外,在许多州,特别种类的案件如少年刑事犯罪、家事案件以及遗嘱认证,都属于拥有一般司法权的审判庭。 大部分的州也拥有上诉功能。他们审理的某些案件是来自司法权有限制的审判庭。这些上诉通常在拥有一般司法权的审判庭进行重新审理。 拥有一般司法权的审判庭通常分为司法管辖区或巡回区。虽然各州执行不一,但通则是利用现行政治界线设立管辖区或巡回区,例如一或数个郡。在乡下地区,法官可能依照固定时间表在不同区间作巡回审判以及开庭。不过,在城市地区,法官则是整年都在规定的地方开庭。在较大的郡,法官们可能被分成不同的专门领域,有些审理民事案件,其它则专门审理刑事案件。 这个层级的法院有各种名称,最为普遍的是地区、巡回以及高等法院;而法律则规定所有州的此层级法官需拥有法律学位。这些法院由于是记录法院,所以也仍拥有书记帮忙。 中级上诉法院 对于州司法领域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算是新成员,1911年,这类法院只有13个,而到1995年,已有39个州设置。其基本目标是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的工作量。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即使偶尔会使用其它名称。大部分的州拥有一个管辖权遍及全州的上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的规模各州互异,例如阿拉斯加的上诉法院有3名法官,相反地,德州有80名上诉法院法官。在某些州,中级上诉法院采取全院审理,而其它州则采取固定或轮流陪审团。 终审法院 每个州皆有一个终审法院。俄克拉何马州与德州有两个最高法院。两州拥有管辖权只限于民事案件上诉的最高法院以及审理刑事案件的刑事上诉法院。大部分州称最高层级的法院为最高法院;其它名称有上诉法院(马里兰州与纽约州)、司法法院(缅因州与麻萨诸塞州)以及最高上诉法院(西维吉尼亚)。终审法院的法官数量从3到9名不等。即使没有必要,他们通常采全院审理,在州首府出庭。 最高法院拥有与州法相关事务以及其最后裁决者的司法管辖权。有中级上诉法院的州,其最高法院的案件主要来自这些中级法院。这种情形下,高等法院通常有权决定复审哪些案件,因此,很可能在处理州重要政策议题上,会花费较多时间。当没有中级上诉法时,案件通常以强制复审为基础交由州最高法院。 在多数情况下,州的终审法院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因为他们拥有强大权力决定特别关注哪些案件。大部分州最高法院遵循的程序也相似于美国最高法院,也就是说,当一案件被允许复审时,对方当事人提出书写的诉讼并于稍后作口头辩论。接着,在达成裁决后,法官发表书写意见以解释裁决。 少年法院 美国人愈来愈重视牵扯到少年的案子,各州也想出各种解决办法。有些州建立一个遍及全州的联络系统,特别处理与少年有关的事务。两个州—罗得岛州与南加州—有家事法院,处理家事关系以及与少年有关之事务。 最普遍的方式是给予一州以上的受限制与一般审判庭管辖权处理少年件。例如在亚拉巴马州,巡回法院(一般司法权的审判庭)拥有少年事务管辖权。然而在肯塔基州,唯一少年管辖权被留置于司法权受限制审判庭—地区法院。 最后,某些州于一个法院以上分配少年管辖权。科罗拉多州拥有丹佛市少年法院,并且将少年管辖权给予州其它区域的地区法院(一般审判庭)。 同时,关于管辖权何时属于成人法院,各州存在一些差异。各州定出被告在成人法院被审理的年龄标准。此外,许多州规定如果有特殊状况,更为年轻的违反者在成员法院受审。例如在伊利诺伊州,少年管辖权转交给成人法院的标准年龄为17岁,然而,在一级谋杀罪、严重的刑事性骚扰、武装抢劫、持枪抢劫以及在校园不法使用武器方面,年龄则降至15岁。 州司法制度中的行政与职员支持 联邦法院的每日运作需要许多人与组织的努力。州法院系统也是一样。 法官 州法官,在某些州有被称为行政长官与仲裁人,他们通常在民事与刑事案件过程初期执行工作,如此一来,他们就与美国治安法官相似。在某些管辖权上,他们举行联合审理并主导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他们在某些州也有权裁决次要案件。 法官助理 州法院可能有法官助理,如果有的话,也是在中级上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而已。大部分州审判庭不用法官助理,而且他们在司法权有限的地方审判庭是不为人所知的。在国家层级,某些助理为某一法官工作,而其它助理则担任专职律师。 法院行政管理局 各州都有一个法院行政管理局或类似机构替州法院系统处理各种行政工作。行政管理局最常执行的事务是预算编制、数据处理、设备管理、司法教育、公共信息、研究以及人事管理。在少数几州,行政管理局需负责少年与成人的缓刑,正如选择性纠纷解决。 法官助理与法院行政人员 传统上,法院助理需处理法院例行公事,包括安排法院、记下案件程序记录、准备法院诉讼结果的命令与审判、收集法院罚金与费用以及支付司法款项。在大多数的州,这些官员是被选出的,并且可能有其它名称。 传统的法官助理已被许多不同领域的法院行政人员取代。传统法官助理管理特定法院的运作,与之相比,现代的法院行政人员可能协助审判长管理整个法院。 州法院工作量 绝大多数的国家司法工作存在于州层级,而非国家。联邦法官每年判决几十万宗案件,这的确令人折服;州法院每年处理数百万案件,负荷量却过大,即使重大案件都由联邦层级处理。州层级的治安法官处理相当次要的案件,一些最重要的民事审判由一般州审判庭陪审团所判决。 州法院国家中心已汇集州的终审法院与中级上诉法院在1998年的承办案件数目。总计在州上诉法院约提出了261,159个强制案件与自由裁量诉状。审判庭提出的案件之可靠数据愈来愈难获得。尽管如此,该中心倒是成功地追踪州审判庭的数据。1998年,在一般司法权与受限制司法权的法院,共提出了17,252,940宗案件。如同联邦法院,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即使通常获得大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 司法管辖权与决策之界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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