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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主义(司法). 法官愿意将个人对于好坏公共政策的价值观投入案件中。又见自制(司法)。 犯罪行为:犯罪的物理要件,可以是犯下被禁止的行为,也可以是未履行规定之行为(例如拒绝停下来协助车祸受害者)。 对等的诉讼过程:此过程被使用在美国法庭中,审判被视为是敌对双方之间的斗争,而法官的角色类似于被动的仲裁者。又见讯问方式。 咨询意见:对于抽象或假设性的问题(美国法庭中不该问的问题)作出裁决。 替代性解决争议方案:在没有审判下解决争议的方法(通常由中立的第3人协助)。调停与仲裁是两项著名技巧。 法庭之友状:非案件当事人的个人(或团体),针对案件裁决方式提出看法(通常以意见书的方式)。 答辩状:被告以书面陈述方式对民事控诉作出响应并提出其辩护的理由。 上诉管辖权:高等法院有权复审下级法院的裁决。 传讯:传讯过程是指被告为了因应大陪审团之起诉书或检察官之诉讼状而被带到即将进行审理之法院的法官面前。 保释:被告提供一笔金钱给法院以确保在指定审理日期回到法庭。 法官审理:审判中没有陪审团,由法官裁定哪一方当事人获胜。 褫夺公权法案:为美国宪法禁止的一项法令。此法令让某人(或某一类别人士)的行为成为非法,而非一般大众。 诉讼状:检察官对了指控被告而准备的陈述,如果为法官所许可,被告必须为了所涉及的犯罪而受审。诉讼状被使用于没有大陪审团的州。 证明:证明程序中,美国上诉法院之一向美国最高法院要求特定法律事务的指示或说明,两者任一法官可以选择接受这项请求与否,或者他们可以要求将全部的案件记录送交最高法院进行复审与最后判决。 民法:公民之间、公民与某公司以及公司与公司之间关系的法令。 团体诉讼:由一群对一共同实体有类似不满的人提出的诉讼;例如一群罹患肺癌的抽烟者对一烟草公司提出控诉。 合议庭:拥有一名以上法官的法院,几乎都是上诉法院。 普通法:承袭英国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程序或传统为基础,而非成文法或系统法典。 控告书:提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所提出的书面陈述。内容陈述被告涉及从事之不法行为,并向法院要求补偿。 共同管辖权:两个法院拥有审理相同案件的法律权力。例如美国最高法院与审判庭对于某些由大使或律师提出的案件或控告大使或律师的案件,拥有共同管辖权。 协同意见:法院成员之一虽然同意案件结果,但提供对裁决的理论根据之意见。 法典大全:某一法律实体的完整法律体系。 法庭工作小组:特定法庭日常工作的固定参与者。最常见的人员有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 上诉法院:比一般审判法院层级更高的法院,并拥有复审或改正审判法官裁决职责。 犯罪:违反州的行为,可处以罚金、监禁或死刑。 刑法:此法是关于冒犯州本身的行为以及直接不利于某人却被认为是冒犯整体社会的行为,例如持枪抢劫或强暴。 交叉盘诘:审判中,由对方律师向证人询问。 赔偿金:民事案件中,被告支付获胜的原告获一笔金钱以赔偿其伤害。赔偿金用于支付原告的实际损失;惩罚金则用于处罚被告。 确认判决:法院根据成文法、遗嘱或合约而提出当事的权利概要。 被告:民事案件中,原告控诉的人或组织对象;刑事案件中则是被控犯罪的人。 宣誓证言:在被法律授权的官员面前,为了宣誓而发表的口头证词。在证据发现过程中,可用这类陈述来检验证人。 证据发现: 为过程中,律师为了准备审判而了解敌对案件的资料。通常证据发现的方式有宣誓证言、询问以及要求阅读文件纪录。 不同意见:法院成员之一反对法院审理的案件结果。 跨州公民诉讼:某一州公民对其他州公民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全院审理:法院全体成员参与的开庭期,而非只有部分小组法官。 衡平法:此法律范围中,法官得以宣布一项补救办法以避免或纠正即将发生的不法行为;例如对工会的非法罢工发出禁止令。 追溯法令:此法令为美国宪法所禁止。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宣布该行为不合法。 联邦问题:如果一项法院案件着重在联邦法、美国宪法或条约的解释,此案件便包含联邦问题并且可能由联邦法院审理。 重罪:刑罚可能为死刑或囚禁于监狱的罪行。 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的团体负责听取由检察官提出的刑事指控之证据,并断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某人可能犯下罪行。又见起诉书。 人身保护令:通常被使用来将犯人带到法院并决定是否合法监禁的命令。 弹劾:联邦法官可能被免职的为一方法。众议院提出指控,参议院随着审判并且以3分之2票数判定有罪。 起诉书:大陪审团下令被告受审的裁决,因为陪审团相信有充分的理由可进行审判。 讯问方式:大部分使用于欧洲与拉丁美洲法庭的程序,审判过程中法官与陪审团采取积极角色,而律师只支持与补充司法调查。又见对等的诉讼过程。 质询书:民事案件中,由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问题,以作为部分的审前证据发现。拿到质询书的当事人必须在宣誓下以书面方式回答问题。 审判:法院最后解决诉讼当事人纠纷而作出的正式裁决。 司法管辖权:法院审理与裁定法律纠纷并执行裁决的权力。 可司法性:法官应该审理或自制而不予审理某些类型案件与否。不同于司法管辖权,可司法性与法官审理案件之专门权力有关。例如,涉及政治问题的诉讼被认为是不具可司法性的。 法律:在威胁中被核准的社会规范;或实际上是由物理力之估计而核准的社会规范。执行此物理力的人被社会认可合法拥有这类权利,例如警察。 治安法官:被告被逮捕之后必须面对的下级司法官员。治安法官有义务告知被告其被控诉之罪名以及权利。 强制判刑法:规定被判刑罪犯自动刑期的成文法,通常规定最短刑期。这些法令通常用于使用到枪暴力犯罪或是惯犯。 犯罪意图:犯罪的心理因素,也就是准备从事犯罪者的意图。通常心理的意图与意愿愈强,罪行愈严重。 素质选举:一项甄选州法官的方法,州长从一个为甄选法官而设置的提名小组提交的推荐候选人名单中任命一名法官。法官任职一段时间后,必须参加留任选举。选民因而判定法官是否留任做完任期。 行为不端:轻度罪行,其惩罚通常在市或郡的监狱监禁一年以下。 未决议的:在提出诉讼与法官审理的中间时期,案件的基础事实或当事人状况已改变。 不争执:刑事被告的答辩,在答辩中被告不否认案件事实但却声称自己没有犯罪,或者也可代表被告不了解指控内容。 法院意见:法官以书面方式解释法院裁决。由于案件可能由上诉法院的小组法官审理,因此有两种形式的意见。如果法官们完全同意结果,可由一名法官书写全体意见。如果所有的法官皆不同意,正式的裁决则以多数的看法为基础并由其中一位法官书写裁决。 口头辩论:律师在法院概括陈述立场与回答法官问题的机会。 法令制订权:州长填写州议会通过的立法细节的权力。 过度指控:检察官在指控刑事被告过程中,为了从被告律师获得更有利的认罪协商,因而指控被告比事实更为严重的罪行。 法庭的共同决议:一项未签署的法庭意见,通常是摘要。 先制性反对:律师对某位可能的陪审员的反对。律师可以不说明理由而将某位陪审员从名单中消除。可反对的人数依法有所限制。 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听取双方提出的证据并判定争议事实的一群公民。 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控诉的人。 认罪协商:检察官与被告律师之间达成的协议,以某种形式的仁慈换取认罪协商。 政治问题:法院拒绝裁决案件,因为他们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立法者希望即将审理的案件应交由国会或总统。 私法:私法处理私人与团体间有所关联时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缓刑:允许违法者只要遵守法院规定的行为准则,就能够出狱并回到社会上。 公益性服务:通常指的是为了慈善或公共目的而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公法:个人与州之间的主权实体关系,例如税法、刑法以及社会安全法规。 休会任命:总统在国会休会时任命职务,被任命的人可以任职直到国会重新召开为止。 可逆转的错误:审判法院层级所犯的严重错误,以致于上诉法院必须撤销审判法官的裁决。 4的规定:整体法院考虑审理案件之前,最高法院中至少需4名法官同意审理案件。 80的规定:当法官的年龄与担任法官年数达到80时,国会允法官退休时可领全薪并且有优惠。 自制(司法):法官不愿将个人对于公共政策好坏之看法投入到案件中。又见积极主义(司法)。 参议员礼貌否决:依据此项作法,与总统同政党的参议员反对总统欲指派成为家乡州之地区法官的候选人,参议员对于被提名者有实际上的否决权。 隔离(陪审团):在重大或恶名昭彰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将陪审团隔离人群以远离外界瞩目,这通常代表陪审团过着群体生活,并且吃住费用都来自纳税人。 社会化(司法):新法官以正式或非正式方式被训练执行特别的法官职务的过程。 起诉权:某人希望提出诉讼的资格。要用有起诉权,必须曾经受过(或即将遭受)直接且重大的伤害。 遵循先例原则:实际上接受并遵循法院先前判决的传统,并且建立法律要点。 成文法:由立法组织所制订的法律,例如国会、州议会或市议会。 (上诉法院的)3人小组法官:美国上诉法院大部分的裁决并非由整体法院所决定,而是由随机挑选的3名法官审理任一案件。 地区法院3人小组法官:国会规定某些重大案件不能只由审判法官审理,必须交由3人小组法官裁决,而其中一位必须是上诉法院法官。 侵权行为:民事上对他人的不法行为或失职。 重新审理:如同未曾被审理般重新审理的新审判。 审判地:案件被审理的地理位置。 陪审团资格审查:对方律师为了判定陪审员人选是否可能对案件有偏见而询问陪审员的过程。 逮捕令:某人向他人提出控诉,治安法官提出并复审该诉讼,在发现有充分理由进行逮捕后,核准逮捕令。 调卷命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命令,指示下级法院转交即将上诉的案件纪录。 命令书:强迫公职人员必须履行其职务的法院命令。 参考书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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