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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律
憲法之必要性
制憲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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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發展
美國憲法
(註釋版)
憲法修正案
(註釋版)
有關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之解釋說明
源自於世界圖書百科全書(THE WORLD BOOK ENCYCLOPEDIA)並經其授權張貼 © 2004 World Book, Inc.  www.worldbook.com
THE WORLD BOOK ENCYCLOPEDIA
 
有關美國: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ith Explanatory Notes
 
制憲大會
 
General Assembly, 1619
1619年於維吉尼亞州詹姆斯鎮舉行的聯合大會(General Assembly)之木雕刻畫。圖中顯示的是會議代表或下院議員與州長及地方議會的會議過程。且此會議也成立新世界的第一個殖民時期之立法機關。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制憲大會原先預期在1787年5月14日展開序幕, 然而55位會議代表卻僅有幾位在5月14日以前抵達費城。最終,會議在5月25日於獨立廳正式開幕。總共有12州的代表出席會議,由於羅德島州不願意聯邦政府干涉羅德島的事務,以致於他們並未委派任何代表出席。

1775年麻薩諸塞州的國庫券圖示,這也是引發美國獨立與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主因。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 Picture Source Book, Dover Publications, 1975)

55位會議代表中的39位代表於1787年9月17日簽署了美國憲法。其中一位簽名者為德拉威州的約翰•迪金生(John Dickinson),他雖然先行離開會議卻要求另一位代表喬治•裏德(George Read)替他簽署。而會議秘書威廉•傑克森(William Jackson)見證了該協議的簽署過程。會議代表中也不乏一些新共和政體裡最有經驗且充滿愛國熱誠的人。像是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擔任的是制憲大會的主席;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以81歲高齡擔任賓夕法尼亞州代表;成就非凡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則擔任紐約代表。由於維吉尼亞州代表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會議裡的傑出演說、協商談判與企圖心讓他贏得「憲法之父」的美名。麥迪遜(Madison)告訴所有會議代表他們的計畫將決定共和政府的未來命運,且他也將會議代表的辯論內容及決定判斷紀錄下來。

左, 之後成為美國第四任總統的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制憲大會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他也因而榮獲「憲法之父」的稱號。 (Mead Art Museum, Amherst College, Bequest of Herbert L. Pratt, Class of 1895) 右, 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制憲大會上擔任賓夕法尼亞州的州代表,他不但協助成立所謂的大妥協,同時也確立了兩院制的美國國會。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對制訂憲法也做出重要貢獻的還有約翰•迪金生(John Dickinson)、格瓦納•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羅傑•沙曼(Roger Sherman)、詹姆士•威爾遜(James Wilson)以及喬治•威勒(George Wythe)。莫里斯(Morris)應該是繼麥迪遜(Madison)和華盛頓(Washington)後最有影響力的會議代表。莫里斯(Morris)在制憲大會裡的任務就是將會議中所有的決議與決定以優美圓滑的形式寫出來,他可以說是真正”撰寫”憲法的人物。原始文件將保存在華盛頓特區的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中。

然而也有數位劃時代人物並未參與制憲大會。像是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與湯姆士•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就因為有其他政治職責在身而無法出席。至於山謬•亞當斯(Samuel Adams)與約翰•傑伊(John Jay)則未受到他們所屬州的指派成為會議代表。而帕提克•亨利(Patrick Henry)即因為反對賦予聯邦政府更多實質權力所以拒絕擔任代表。此外,制憲大會的三位主要成員埃爾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喬治•梅森(George Mason)和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則因為他們反對憲法部分條例而拒絕簽署。

憲法的背景. 制憲大會代表在致力於創立新政府時是非常倚賴過去的經驗閱歷。他們在立憲政府的發展過程中回憶起很多重要事件。如1215年頒發的英國制憲文件-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以及1619年於詹姆斯鎮舉行的聯合大會(General Assembly)。有些殖民地甚至成為政府立憲形式的範例。雖然殖民政府仍有缺點,然而他們按照法律獲得自由權的成就卻超越其他政府。

在獨立戰爭的期間,數個美國州政府建立起立憲政府。來自紐約的約翰•傑伊(John Jay)便於1777年為紐約州撰寫憲法。至於麻薩諸塞州的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則於1780年協助撰寫麻州憲法。集合於費城與會的制憲大會代表就是利用各州憲法的概念與措辭來制訂憲法。

這些會議代表也利用他們的經驗分享來制訂憲法。舉例而言,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就曾於1754年的奧爾班尼會議(Albany Congress)上提出中央政府統一殖民地的建議。華盛頓(Washington)也回憶起他自己在戰爭期間遇到的困難,當時身為軍隊總司令的他必須與軟弱無力的邦聯政府合作。這些會議代表通常會在細節上意見不一,然而他們共同的期望都是能創立起足以管理國家卻不會威脅到各州與人民自由的強大政府。

折衷方案. 建立新政府本來就是一項難以完成的任務。會議代表之間的爭論經常讓制憲會議幾近失敗。舉例來說,來自大型且人口稠密的州代表就會與那些小州代表對國家議院的代表權產生意見分歧。大州代表傾向維吉尼亞方案(Virginia Plan),主張國會席次應按人口比例來決定。而小州傾向紐澤西方案(New Jersey Plan ),主張由各州議院選出同數議員組成,以保持各州的平等地位。為了解決國會議席分配規則問題,康乃迪克州代表便採取折衷方案,決定在參議院各州有平等的代表權,眾議院則依人口比例分配席次。這份草案也就是康乃狄克妥協案(Connecticut Compromise)或大妥協(Great Compromise)

折衷方案也解決了奴隸制度的鬥爭衝突。北方州代表希望國會能有權力禁止奴隸買賣並達到廢止奴隸制度的最終目標。然而大多數南方州代表卻不希望國會擁有此一權力。折衷方案便決定國會直至1808年才得以擁有權力禁止奴隸買賣。另一折衷方案則是關於眾議院按人口分配的代表制中如何計算奴隸人數。因為奴隸並非公民,所以每個奴隸只能當作五分之三個人計算。

會議代表同意每州都應舉行專門會議討論及表決憲法議題。他們也決定只要有九個州正式批准憲法則憲法即時生效,且他們也將開始組織他們的新政府。

批准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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