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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 (The Senate)
- 參議院亦稱"上院"("Upper Chamber"),被視為具有比眾議院更大的審議權。
- 參議院由100名議員組成(每州兩名)。
- 參議員每一任期為6年,無連任限制。
- 基於選舉需要,參議院中一向有在任年度不等的三組議員,從而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議員任期屆滿,需卸任或經選舉連任。這種機制可以確保參議院中始終有一定比例的資深議員。
- 參議院出現某州議席空缺時,一般由該州州長任命替補議員。
- 美國副總統擔任參議院主席,但只有在投票結果出現僵局時,投決定性一票。不過,在實際中,很少出現投票僵局,因此副總統很少介入參議院的日常運作。副總統不在時,由參議員推選出的一位元主席主持日常事務。
- 參議院同眾議院有著很多相同的立法權力,但它同時具有一些特殊權力:
- 參議院負責批准總統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下級聯邦法院法官以及行政機構重要職位的人選。總統提名人必須通過參議院批准才能就任。
- 參議院負責批准或否決總統達成的國際條約。
- 在發生彈劾總統或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情況時,由參議院主持審判,全體參議員擔任陪審員。
眾議院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989年1月眾議員在國會山眾議院會議廳舉行就職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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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議院被視為"民眾之議院"("House of the People")
- 有435名議員,各州議員人數按人口比例確定。美國的五個特區或屬地──哥倫比亞特區、美屬薩摩亞、關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在眾議院也有代表,但這些代表沒有投票權。
- 所有眾議員的任期均為兩年,但無連任限制。所有眾議員的選舉在同時舉行。.
- 眾議員是從各個州內按地理區域劃分的所謂國會選區(Congressional District)中選出。
- 眾議員補缺要通過專門選舉或隨大選進行。
- 眾議院議長由眾議院議員選舉產生,故來自多數黨。
眾議院具有的與參議院不同的職權包括:
- 有權對總統和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指控。
- 所有涉及增加歲收的提案必須從眾議院產生。
- 如果在總統大選中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贏得選舉人多數票,眾議院負責決定總統當選人,一州一票。
行政分支 (The Executive Branch)
 2004年11月布希總統在主持內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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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分支的規模遠遠超過聯邦政府的其他兩個分支。總統是行政分支的最高領導,任期4年。副總統與總統同時當選。一旦總統去世、喪失工作能力或被彈劾定罪而遭到罷免,副總統繼任總統。
雖然行政分支與政府其他兩個分支的權力相等,但總統在政府中享有最大的個人權力。總統的權力和職務包括:
-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級聯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須得到參議院確認批准;
- 任命政府各部部長和直屬機構負責人──所有任命必須得到參議院確認批准;
- 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
- 擔任名義國家元首;
- 談判簽署國際條約以及同美國印第安部落的條約──條約必須經參議院通過批准;
- 否決國會通過的立法提案;
- 赦免或緩期執行聯邦罪處罰(彈劾定罪除外)。
除了以上由《憲法》規定的權力以外,總統在實際中還享有《憲法》中沒有正式或明文規定的其他權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總統可以發佈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總統行政令具有法律效力,其通常作用包括:
- 為推動和貫徹總統的政治議事日程而創立新的專案、辦公室或委員會;
- 確立國會通過的法律將得到如何貫徹執行的方針政策;
- 宣佈聯邦節假日。
行政命令可以成為總統實現政策目標的有力手段,這一總統權力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國會可以通過立法推翻或修改某項行政命令,但任何立法都需有總統簽字才能生效,除非國會能夠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行政命令若被視為違憲或與現行法律相悖,可被訴諸法庭。
總統也是其所屬政黨的領袖,可以運用自己的地位和知名度,向公眾和本党國會議員宣傳政見,推進政治目標。
行政部門和機構
總統和副總統領導的行政分支設有15個部和多個專門機構,它們構成日常所說的"政府部門"。這些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法律,提供各種政府服務。政府的作用具有深遠影響,也關係著所有美國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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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接班程式
國土安全部是聯邦政府中最新的內閣級部。政府部門的成立日期具有重要意義,原因是,當總統身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時,由副總統繼任,而當副總統無法繼任時,接任總統職權的順序如下:
眾議院議長;
參議院臨時主席;
各部部長──基本依各部成立日期順序排列,國務卿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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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5個部門是:
- 農業部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 商務部 (Department of Commerce)
- 國防部 (Department of Defense)
- 教育部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 能源部 (Department of Energy)
-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 國土安全部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 住房與城市發展部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 內政部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 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 勞工部 (Department of Labor)
- 國務院 (Department of State)
- 運輸部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 財政部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 退伍軍人事務部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上述各部部長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根據法律,部長為總統內閣成員,是總統在相關領域的顧問。總統也可以讓某些高級行政官員享有內閣地位,其中通常包括副總統、總統辦公廳主任(the President's Chief of Staff)、管理及預算辦公室主任(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美國貿易代表(U.S. Trade Representative)。其他目前或曾經具有內閣地位的職務包括:環境保護署署長(director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中央情報局局長(director of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以及總統國家安全顧問(President's national security advisor)。
除總統內閣以外,行政分支中設有很多獨立的機構和委員會,其中有些頗具規模。例如,美國郵政管理局(U.S. Postal Service)、環境保護署、國家航空和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等。
權力很大的一類行政機構是聯邦管理機構。這些機構由國會授權,負責制定和執行管理某一經濟領域的規章,通常涉及複雜的技術環節。主要的聯邦管理機構有:
- 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聯邦貿易委員會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核管理委員會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屬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 聯邦電訊委員會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環境保護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屬勞工部) (OSHA).
由上述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機構確立的規章制度關係到全國幾乎各行各業和所有的消費者。這些管理委員會或局署的負責人也由總統任命和經參議院批准。這些機構制定的規章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在法庭上受到挑戰或被國會推翻。
在所有獨立的聯邦機構中,獨立性最大的機構莫過於聯邦儲蓄系統(Federal Reserve System),也就是國家中央銀行(簡稱美聯儲)。聯邦儲蓄系統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國家貨幣政策、確定利率以及貨幣供應量。美聯儲的決定能夠對國家經濟、利率、通貨膨脹、就業機會以及國際貿易產生深遠影響。很多人甚至認為,美聯儲主席是僅次於總統的聯邦政府中的第二大權力人物。
 這是坐落在首都華盛頓的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在這裏對如何解釋事關全國的法律和憲法問題作出決定性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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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分支 (The Judicial Branch)
司法分支的職責是,對向國會的立法提出異議或要求予以解釋的司法案件作出裁決,以及審理涉及觸犯聯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憲法的訴案中,聯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訴管轄權。聯邦法院還負責審理涉及一個州以上的或關係到一個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司法分支由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和下級聯邦法院組成,其中包括上訴法院(亦稱巡迴法院;Courts of Appeal, or Circuit Courts, or Applelate Courts)、聯邦地區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破產法院(bankruptcy courts),以及聯邦索陪法院(courts of federal claims)。聯邦法庭受理來自州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訴。聯邦法庭的初審管轄權包括有關專利、商標、聯邦索陪、破產、金融證券、海事法,以及國際訴訟等
司法分支是獨立於聯邦政府其他兩個分支的三個分支之一。它受到的唯一制約是憲法確立的相互制衡。獨立的聯邦司法體制被視為確保法律對所有公民公正與平等的關鍵。《憲法》中有兩項有利於司法獨立的重要規定。第一,聯邦法官任職終身,即除非受到國會彈劾並被定犯下"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否則法官不得被免職。第二,憲法規定,聯邦法官的薪資"在其任職期間不得減少"。換言之,無論總統還是國會都無權減少聯邦法官的工薪收入。這兩條規定有助於使法官免受公眾情緒或政治勢力的影響,辦案獨立。
雖然《憲法》起草人使司法體系避免受到政治和公眾輿論的壓力,但是,遴選法官的程式如今變得相當政治化。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聯邦下級法院法官均由總統提名,並且必須經過參議院批准才能就任。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法院由9名法官組成。聯邦下級法院,包括其司法轄區、法官人數和經費均由國會確定。所有聯邦法官必須經參議院批准才能得到終身任職。但是,總統有權在國會休會期間任命非終身任期的法官。主要負責交保、簽發逮捕或搜查等司法令和一般違規聽證的聯邦地方行政法官則由聯邦地區法院任命,任期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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