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體的結構與運作

最高法院與民權

1964年在田納西州克林敦的克林敦高中,白人和黑人學生在一起上課。由於公眾輿論和聯邦法律系統的推動,美國在20 世紀60年代取得了種族融合的進步。
1964年在田納西州克林敦的克林敦高中,白人和黑人學生在一起上課。由於公眾輿論和聯邦法律系統的推動,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取得了種族融合的進步。

最高法院就1803年著名的"馬伯裏訴麥迪森案"(Marbury v. Madison)作出的裁決,穩固確立了司法分支在聯邦政府中的同等權力。在這一裁決中,法院首次判定由國會批准和總統簽署生效的一項法律違反了憲法,從而使該法律失效。這顯示,最高法院不僅負責解釋法律,而且有權力廢除法律

雖然在"馬伯裏訴麥迪森案"之後的54年中,被最高法院宣佈立法違憲的情況僅再出現過一次,但是,自20世紀中期以來,最高法院承擔起越來越積極的作用,在民權領域尤其如此。美國少數族裔權利的擴大和刑事案被告受到的更趨完善的保護,均為最高法院一系列劃時代裁決所帶來的結果。儘管其中的許多判決在當時引起爭議,但如今它們被譽為是對非正義和不公平的永恆勝利。以下是這些具有深遠影響力的判決案的部份代表:

  • 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裁決,實行白人與黑人分校的做法本身就不平等,由此導致大批公立學校取消種族隔離。

  • 1956年,最高法院維持下級法院判決結果,廢除歧視少數族裔的州法。作為此案起因的迫使黑人乘車坐後排的規定以及其他類似做法均被定為非法。

  • 1967年,最高法院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裁決,受警方拘留者必須被告之其有保持緘默和得到律師代表的權利。這些權利現被稱為"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

在上述案件以及其他重要訴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那些拒絕讓少數族裔享有法律給予的平等權利的州和地方法規。最高法院所基於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the Fourteenth Amendment),其中規定: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州不得未經適當法律程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拒絕給予其管轄下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護。"

"……司法體制捍衛我們受《憲法》保護的自由和財產。"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查理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1930-1941年

美國政體的結構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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