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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The Judicial Branch: Interpreting The Constitution) 美国政府简介(American Government: A Brief Introduction)─第十章
如同美国政治制度的其他部分一样,司法制度也是殖民时期的经验及革命时期的设想的结晶。殖民地时期的司法制度主要吸取英国法及其主要体制,但其他一些渊源,如纽约的荷兰惯例,也得以保存下来。宪法设立了位于国家制度最高层的最高法院,把创立其他联邦法院的权力赋予了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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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line of U.S. Government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Outline of U.S. Legal System)

Outline of U.S. Legal System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Outline of U.S. Legal System) 《美国国务院出版物》

在每个忙碌的日子里,全美各地法院的裁决同时对成千上万民众造成影响,有些判决影响范围仅从当事人乃至特定法律诉讼,但是,其他判决则决定了权利、利益以及法理,几乎对所有美国人民造成影响。 许多美国人也许接受某一裁决,但有时其他许多人并不赞同,这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所有人都愿意承认这些判决的正当性以及法庭身为最终法律阐释者角色的合法性。美国人信任国家的法治,并对司法系统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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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rt

民主对话:美国的司法独立

独立司法体制的作用(The Role of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 (选自:论民主文集─6)
联邦司法体制保持独立,而且社会上公认这个体制做出的决定必须得到遵守 ─ 这正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事实上,世界上没有其它任何法院拥有近似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在裁决社会争议、解释国家宪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非凡权力。在2000年总统大选争议之时正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威廉 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曾在若干年前说过,美国的司法体制是"我国政体中的瑰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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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cracy Papers 

 

 民主对话:美国的司法独立 (Democracy Dialogues: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the U.S. )
美国的司法独立已经发展成一套体制﹐确保法官依法判案﹐而不是自行其事﹐并且不受包括政府其他分支在内的其他人的左右。司法独立的五个群组成部分是﹕美国法官享有宪法保护﹔司法机构独立执法﹔司法机构掌握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权﹔与法官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以及对司法裁决效力的保障。

 

司法独立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选自:民主的原则─12)
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统──即司法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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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The Importanc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
《宪政民主》专题文章 -- 美国国务院电子期刊2004年3月
《合众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起草人之一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主义者文集》(The Federalist)第78篇中论述了司法在宪政体制中的作用。他强调﹕“'若不将司法权同立法权及行政权分离,就无自由可言。”……司法本身不会对自由构成任何威胁,但司法若同其他两个分支之一结合,就会对自由构成各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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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美国军事与非军事司法体系 (选自:美国之音中文网法律窗口)
美国现行的军事司法体系是根据20世纪50年代国会通过的“军事司法统一法规”建立起来的。该法规统一了各军种的司法体系,阐述了各种犯罪行为,从违抗军令,到谋杀等各种由军事法庭审判的罪行。 军事法庭没有常设机构,也就是说没有固定的法院,军队走到哪,法庭就设在哪,一旦被召集就具有司法权。


法律顾问的权利: 吉迪恩控诉温赖特之判决 (The Right to Legal Counsel: The Gideon v. Wainwright Decision)
(选自:
美国的历史学家 美国国务院出版物)
吉迪恩(GIDEON)因轻微刑事案件而身陷囹圄,长时囚监耗费大部分生命。但是,由于两项因素,他成为受益人,注定使他因着美国法律而成为偶像人物。 首先,他深切相信他被定罪乃是违宪的,因为他未获律师协助而被审判。其次,美国宪法历史潮流发展有利于他。后来他成为美国司法公平的着名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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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美国的保释制度(选自:美国之音中文网)
说到美国的保释制度就不能不谈到美国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美国法律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审判并被判定有罪之前必须假定嫌疑人是清白的。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首先要蒐集证据,但无权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因为审判是司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从警方蒐集证据到移交法庭审判,其间往往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警方拘押嫌疑人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在把嫌疑人送交法庭之前不得不释放嫌疑人。那么,嫌疑人趁此机会逃走怎么办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产生了保释制度。

 

打击互联网(Internet)犯罪(Fighting Online Crime )
(选自:新兴媒体  美国国务院电子期刊2006年3月)

丹尼尔 拉金(Daniel Larkin),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互联网犯罪举报中心(IC3)部门主管 :IC3是一个供美国和世界各地人民举报互联网犯罪的系统。该中心由特工和分析人员群组成,利用互联网举报的形式为公众和调查互联网犯罪的美国及国际执法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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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如何界定对未成年人体罚  (选自:美国之音中文网)
作父母的都知道,孩子不听话就需要管教,但是管教到什么程度,才不会对孩子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呢?美国法律在这方面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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