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06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
Michael Jay Friedman
华盛顿──自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和1964年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以来的法院裁决虽然确保了帕克斯(Rosa Parks)和其它非洲裔美国人能坐到公共汽车前排,但却并未保证休曼(Judith Heumann)能坐上公共汽车。对布朗案的裁决确定,种族隔离违反美国宪法,而《民权法案》则将反对"以种族、肤色、宗教或国籍为依据"的歧视确立为联邦法律。但是,休曼是小儿麻痹症患者,不得不靠轮椅代步,她无法坐轮椅上公共汽车。
休曼1980年在接受《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采访时说:"给我造成障碍的并非我的残疾,而是社会建造的令残疾人无法进入的学校、剧院、公共汽车、房屋,是这些对我和我的残疾兄弟姐妹造成了障碍。"
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体现了美国在保护那些有身体或精神缺陷的残疾人方面达成的社会共识。
长期以来,美国和其它国家一直在为使残疾人"康复"作出努力。但是,到20世纪70年代,很多有身体或智力障碍的美国人认为,社会应该消除对他们更全面参与公民生活的阻碍。他们努力争取能通过轮椅坡道、自动门和类似的改进设施畅通无阻地进入公共或私人设施。从更广意义来说,逐渐兴起的残疾人权利运动所争取的是与民权运动先驱者曾为之而奋斗并最后赢得的相同的基本权利。
一系列的联邦法律将这些保障措施逐步扩大。1973年的《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禁止"任何获得联邦资助的项目或活动"实行歧视,同时,1975年的《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lities Education Act)规定并保障残疾学生获得"免费的应有公共教育"。
《美国残疾人法案》将这些法律保障进一步扩大到私有企业雇用人员和使残疾人能进入公共设施的领域。国会于1990年通过的这项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与《民权法案》相应的保护措施。
该法案第一章规定,如果提供"适当的安排"不会对雇主造成"过大负担"的话,在雇用人员时不得对有能力承担某一工作基本职责的残疾人实行歧视。这一保护措施被引伸到工作申请程序、雇用与解雇、工作报酬及招用人员的任何期限、条件或特别待遇等各个方面。
法案第二章禁止州和地方政府拒绝让有资格的残疾人参与或享用公共服务、项目或活动。公共交通即属于此类服务项目,因此,这项法律的通过促使公交汽车普遍安装了轮椅登车升降板。
法案第三章规定,"公众场所"──法案对此给予非常具体的界定,即包括旅店、餐馆、影院和其它设施──必须做到,新建筑和翻新建筑必须达到让残疾人进入的标准。第三章还规定在"易于做到"的情况下,拆除现有设施中存在的对残疾人的障碍。
法案第四条要求电话公司向语言或听力受损害的人提供电话中继服务。
此后颁布的很多法规和法院诉讼案,都对残疾所涵盖的范围和"适当的安排"作了十分具体的定义。最高法院裁决,根据法案的定义,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人属于残疾人,而可矫正或可通过药物治疗的缺陷(如近视),则不属于残疾范畴。
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报告,美国人口中有5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约18%)有某种形式的残疾,其中约3250万人有严重残疾。残疾人法案因而改变了千百万人的生活。从每辆公交车都安装了轮椅升降板的纽约市,到1999-2004年期间安装了将近1800个轮椅坡道的阿肯色州小石城,美国各大城市都根据法律规定的保证平等享用设施的要求采取了必要步骤,。
同时,美国残疾人也不断证明自己在工作岗位的价值。美国教育部的一个部门负责人阿什比(Rose Ann Ashby)说:"我是盲人,我使用的计算机安装了阅读发声装置,使我能够审阅和校订我手下工作人员编写的报告。" 帕克(Jonathan Parker)是一位法定聋人,但他在缅因州波特兰的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专款会计师,负责监管大笔款项。戈尔德(Jenni Gold)在出生6个月后被诊断患有肌肉营养障碍症。今天,她是美国导演工会会员,并是她自己的公司的首席执行长。
前任布什总统(George H. W. Bush)在签署《美国残疾人法案》的仪式上说:"这部法律将确保残疾人获得他们长期努力争取的基本保证:独立、自由选择、掌握自己的生活、以及有机会充分和平等地融入美国丰富多采的主流社会。……每位残疾男女老少如今都能进入曾向他们关闭的大门,进入光明、平等、独立和自由的新时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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