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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r i n c i p l e s    o f    D e m o c r a c y
民主  原則

 
 
  序言
1.概述﹕何謂民主?
2.多數決定和少數權利
3.文官政府與軍方的關係
4.政黨
5.公民責任
6.新聞自由
7.聯邦制
8.法治
9.人權
10.行政權
11.立法權
12.司法獨立
13.憲政
14.言論自由
15.政府對民負責
16.自由公正的選舉
17.宗教自由
18.婦女和女童的權利
19.聯盟折衷執政
20.非政府群組織的作用
21.教育與民主
 
 
 
 
宗教自由

所有公民都應在宗教信仰方面享有按自己良知行事的自由。宗教自由包括獨自或與他人一道、公開或私下敬拜的權利﹐以及參加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和宗教傳道而無需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其他團體迫害的權利。

  • 所有人都有權利參加與某一宗教或信仰相關的敬拜或集會及建立和維護從事這些活動的場所。
  • 同其他基本人權一樣﹐宗教自由並非由國家建立或給予﹐但所有國家都應對它予以保護。民主國家的憲法包含保護宗教自由的內容。
  • 雖然很多民主國家可能選擇正式確認政教分離﹐但政府與宗教的價值觀並無根本衝突。
  • 民主國家一般不設立控制宗教事務的政府或官方性質機構﹐雖然民主國家可能會出於管理或徵稅目的而要求宗教場所和團體註冊登記。
  • 保護全體公民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有可能保護實行宗教自由所需的其他權利﹐如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
  • 真正的民主國家確認﹐必須尊重各宗教信仰的不同﹐政府的一個重要作用是保護宗教選擇自由﹐即便有得到確認的國教。民主國家的其他做法還包括﹕
  • °  不干涉宗教出版物、宗教教育或布道的內容。

    °  尊重父母決定子女宗教教育的權利。

    °  禁止煽動針對其他宗教的宗教暴力。

    °  保護少數民族、宗教少數派和小語種人口。

    °  允許人們享有與其宗教信仰相關的休息日和按其信仰慶祝宗教節日。

    °  在不同宗教的成員就各種問題尋求共同點並合作解決全體人民面臨的各種挑戰的過程中﹐允許跨宗教運動蓬勃發展。

    °  使政府和宗教負責人、非政府群組織和新聞記者享有調查宗教迫害問題的自由。

    °  尊重宗教群組織自由參與公民社會和為社會作貢獻的權利──辦宗教學校、醫院和照顧老人以及進行其他有利於社會的項目和活動。

    婦女和女童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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