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内容包括前言、7大条款及27修正条款。
它藉由联邦政府及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建立起联邦制度,它也透过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三大独立部门的权力划分建立起平衡的联邦政府。行政部门与总统执行国家法;立法部门与国会制订国家法;司法部门与高等法院及其它联邦法院在联邦法庭上裁决法律纠纷时应用并诠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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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早的国币是独立政府在1787年发行的。此钱币上刻有13个连锁环及印于中央的「我们是一个整体」讯息。钱币的另一面则刻有日晷及意旨「时光飞逝」的拉丁字”Fugio”。 (© 2004 American Numismatic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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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指派为高等法院的国家第四位首席法官之前曾短暂任职美国国务卿。在马歇尔(Marshall)34年的首席法官生涯中,他建立起司法审查的制度。 (Library of Congress) |
列举在宪法里的联邦权力包括征税、宣战及制订州间贸易与国际贸易的权力。除了这些委托授权(delegated power)或明示权力(expressed
power)(列举在宪法内)以外,联邦政府也拥有隐含权力(implied
power)(那些委托授权的潜在权力)。隐含权力可以让政府因应国家不断变化的需求而适当调整改变。举例而言,国会就没有特定的委托授权来印刷纸币,但是此权力却隐含在借用及铸造货币的委托授权中。
在某种情形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会拥有共同权力(concurred
power),也就是说各阶层的政府都可以执行此种权力。然而,如有冲突当依联邦政府法为最高法律。至于宪法未提供给联邦政府或禁止州政府执行的权力则称为保留权力(reserved
power),此保留权是属于人民或国家的。国家权力包括制订离婚法、结婚法及公立学校法的权力,至于保留予人民的权力则包括财产拥有权及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力。
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最后决定权。它能驳回任何法律,不论是联邦法、洲际法或本地法,只要大多数法官认为其与宪法抵触则一律无效。
宪法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