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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美国:
![]() 宪法的发展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表示,「我们若要设计出能源远流长的制度,我们就不该漠视时间带来的变化。」 宪法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前提所构思,不论是富者或贫者,北方人或南方人、农民、工人及商人,宪法之前人人评等。宪法会根据年代的不同及符合美国的变化需求而有不同的诠释。 制宪大会代表强烈信任多数人的统治,但是他们也想以多数保护少数以防止不公。于是他们藉由分散及平衡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达到此目标。其它基本的立宪目标还包括尊重个人及各州的权力、人民统治治理、教会权力与州政府权力的划分以及联邦政府至高无上的主权。
宪法修正过27次,包括人权法案。修正案可能是由三分之二的国会下院或由三分之二的州议院要求国会召集全国大会提出。修正案在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大会批准过后即能成为宪法一部份。国可以决定批准形式以及每州思忖修正条例的时间。大多数时候国会会以7年为一法案研究期。 制宪大会代表知道他们无法撰写出一部十全十美的法律,所以他们赋予国会权力通过所有”必要且适合”的法律,以实现宪法授予总统、国会及联邦法院权力的诺言。国会批准法律建立起像是联邦航空署(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及邮政管理局(Postal Service)这类行政单位。国会也通过法律调节州际贸易(interstate commerce)的权力以利控管美国经济的各个层面。 法院判决. 联邦法官及州法官经常应用宪法审议法案。最高法院在任何具体案件中均拥有诠释宪法的最后决定权。法院具有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权,也就是说它可以宣告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由于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1803年的马伯瑞控告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乙案运用司法审核权,以致于确立了最高法院其司法审查权制度的宪政地位。
总统的行动. 强而有力的总统会运用他们的职权将宪法第二条的简单规定衍伸为总统权力的来源。这种总统包括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汤姆士•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伍德鲁•威尔逊(Woodrow Wilson)、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以及乔治•布什(George W. Bush)。举例来说,华盛顿(Washington)让总统成为推展外交的主要人物。林肯(Lincoln)则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力在美国内战期间释放南方黑奴(1861年至1865年)。 习俗惯例 让宪法更灵活变通并提升联邦政府的权力。举例而言,总统内阁从宪法第二条的允许行政首长执行权发展为”只要与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其职责相关的议题都需要他们的书面意见。” 州与党的行动. 宪法提供总统选举的一般法则。虽然它并未提及政党,然而州法律及政党常规都将选举投票的宪法制度转化为今日举行颇振奋人心的竞选活动。 宪法因应社会成长之需求透过所有法则持续发展进步,然而宪法的中心思想及措辞用语都仍维持不变。每个年代的人都能应用合理的宪法条款解决他们自身的问题。 英国政治家格雷思顿(William E. Gladstone)形容宪法为「人类运用智力及决心在特定时间创造的最卓越非凡且永不凋谢之杰作。」在这变化万千及奋斗不懈的世界里,美国人民最珍贵的财产非伟大的文献-宪法莫属。美国宪法的完整内容及修正条例都将于下几页呈现,且是附加解释说明的完整全文。 美国宪法 (附加注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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