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联邦党未承诺将人权法案加入宪法内,可能永远都无法获得数个重点州的批准支持。
大多数在独立战争期间通过的宪法都包括所有人权的清楚声明,多数美国人也认为缺乏人权宣言的宪法就不是完整的宪法。维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是最早也是最著名的美国人权法案之起草人,且《维吉尼亚人权法案》也于1776年通过。假若联邦党不同意乔治•梅森(George
Mason)与帕提克•亨利(Patrick Henry)对修正案的需求,他们就可能会阻止维吉尼亚州的宪法批准案。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提出修正案引领新国会的产生。他提议15项修正案,而国会接受了其中12项,且州议会按照邦联条例第15条概述的修正过程进行批准。四分之三州的州议会于1791年12月15日批准了12项修正案的其中10项,且这10项修正案就是我们所知的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至于被驳回的两项修正案之一是有关众议院的大小问题,它从原先的每30,000人产生一个代表改变为每50,000人产生一个代表。另一被驳回之修正案则是除非选举代表已出炉否则国会不会调动薪资。然而在202年后此修正案通过批准且成为第27条修正条款。
当宪法正式通过时,反联邦党便甘于接受失败,且他们也在联邦党的统治期间开始获得权力。此外,他们的行为也为从未改变过的美国政治建立起一种特殊风格。美国人有时会对那些执政者的政策执行感到不满,然而却很少美国人会去谴责宪法制度或认为第二次制宪大会能建立起更好的立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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