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基本文獻
BASIC READINGS IN U.S. DEMOCRACY


民權法案背景介紹
BACKGROUNDER ON THE CIVIL RIGHTS ACT
 

1963年11月約翰甘迺迪(John Kennedy)總統遇刺之後,讓許多公民權領袖傷心欲絕。甘迺迪是哈利杜魯門之後首位支持黑人平等權的總統,而他們對於其繼任總統林登貝恩斯詹森(Lyndon Baines Johnson)並不熟悉,雖然詹森曾協助創立1957年民權法案,但只是一項溫和的措施,而沒有人知道是否詹森會繼續支持公民權或安撫其南方同胞。

但是,1963年11月27日,詹森首次以總統身分向國會與全國演說中,他呼籲通過民權法案,以作為對已逝甘迺迪總統的紀念偉業。他發表承諾,“讓我們繼續下去,甘迺迪所提出崇高的計畫與理想必須必且將會被付諸執行”。此外,甘迺迪所根據的明智原則,詹森精通議會程序,他利用他相當的才能以及總統的聲譽支持法案。

1964年2月10日,眾議院以不平衡的票數(290比130)通過此措施,但每個人都知道真正的戰爭在於參議院,在過去,他們的規定允許南方人發動能有效扼殺所有公民權立法的阻撓手段。但是詹森盡可能地發揮自己的影響力,並讓公民權領袖發起大規模遊說活動,包括請所有不同信仰與膚色的宗教領袖湧入首都。此項策略奏效,6月,參議院投票結束爭論;數星期後,美國史上最重要的公民權立法被通過,1964年7月2日,詹森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然而,一些國會成員擔心法令是否能通過憲法檢驗,自從1883年,最高法院一直讓最後公民權措施無效,聲明這類法案超越國會權力範圍。他們這次不必擔心,最高法院快速接受兩個案件,在兩個案件中,依據保護美國黑人公民權的第14修正案,他們一致同意支持國會。

這裡所轉載的第2條款中數項,是法令的中心,並討論公共設施,因此非洲裔美國人不再被餐廳、旅館與其他公共設施所排除在外。

For further reading: Charles and Barbara Whalen, The Longest Debate: A Legislative History of the 1964 Civil Rights Act (1985); Carl M. Brauer, John F. Kennedy and the Second Reconstruction (1977); and Doris Keans, Lyndon Johnson and the American Dream (1976).


民權法案 (CIVIL RIGHTS ACT)

第2條款

第201項:(a)所有人必須被授權享有完整與平等的商品、服務、設備、特權、利益以及任何公共設施之處的設備,如此項所定義,不得以種族、膚色、宗教或國籍而歧視或隔離。

(b)下列服務大眾的機構如果其營運影響商業行為,在此名稱含意內是公共設施之處,或者如果州的行為支持歧視或隔離:
(1)任何飯店、旅館、汽車旅館或其他提供站住旅客住宿的場所,除了在大樓內包含少於5個出租或租用房間並且實際上該大樓所有者即為住戶之場所之外;

(2)任何餐廳、咖啡廳、快餐店、速食餐廳櫃臺、冷飲櫃或其他主要涉及以消費為前提之食物販賣的場所,包括但不侷限於任何以零售設施為前提的場所;或任何加油站;

(3)任何電影院、戲劇院、音樂廳、運動場、體育館或其他展覽或娛樂場所;以及

(4)任何設施(A)(i)實際上位於任何場所之內並以其他方式被這個部分所涵蓋,或者(ii)在此場所之內,實際上位於任何這類有屋頂的設施,以及(b)從自身延續出去以服務這類有屋頂設施之顧客。

(c)這類設施的營運在此名稱含意內影響交易行為,如果(1)這類設施是(b)部分的第(2)段;(2)是(b)部分第(2)段所描述的設施,它服務或提供服務給州際旅客或它所提供食物的大部分,或是汽油或其他出售產品,有商業行為;(3)在(b)部分第(3)段描述的設施中,它通常是呈現電影、呈現表演、體育隊伍、展覽或其他涉及商業行為的娛樂來源;以及(4)在(b)部分第(4)段中所描述的設施,它實際上是位於其營運在此部分含意中涉及商業行為的設施的場所內,或實際上是位於此場所內。以此項目為目的,“商業”代表數州之間的旅遊、貿易、交通、通商、運輸或通訊,或者是哥倫比亞特區與各州之間,或各國間、各領土或屬地與各州或哥倫比亞特區之間,或一州內各地之間,而不是在其他各州、哥倫比亞特區或各國間的各處。

(d)場所的種族歧視或隔離由在此名稱含意之內的州行為所支持,如果這種種族歧視或隔離(1)依據任何法律、成文法、法令或規定之膚色而執行;或(2)依據任何顧客之膚色或州、政治部門要求與實施的處理方式來執行;或(3)由州的行為或政治部門要求…

(e)此法律名稱條款不應運用於私人俱樂部或其他不對外公開的設施,除了這種設施的場所對在(b)部分範圍內的設施之顧客開放的程度以外。
第202項:在任何設施或場所,所有人必須被授權免於因種族、膚色、宗教或國籍因素而被歧視或隔離,如果這種歧視或隔離是或據稱是由任何法律、成文法、法令、規定、規則或是州或任何機構或政治部門所要求。

第203項:任何人不得(a)限制、拒絕、或試圖限制與拒絕、或剝奪與試圖剝奪任何人受到第201與202項所保障的任何權利或特權,或(b)威嚇、脅迫或強制、或試圖威嚇、強迫或強制任何人,意圖干預其受到第201與202項所保障的任何權利或特權,或(c)懲罰或試圖懲罰任何行使或試圖行使受到第201與202項所保障的任何權利或特權的人。

Source: U.S. Statutes at Large 78 (1964):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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