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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與全球發展的挑戰

亞利克斯•康茨(Alex Counts) ﹐美國鄉村基金會主席

美國鄉村基金會(Grameen Foundation USA)主席亞利克斯•康茨說﹐事實已清楚表明﹐微型金融能夠在地方和全國範圍內對減貧產生重要影響。該基金會為向世界貧困人口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和技術援助。他說﹐微型金融成功執行的一個關鍵是﹐政府制定支援小型企業發展的監管政策。

康茨曾經是派往孟加拉國的富布賴特學者﹐並曾與鄉村銀行建立人穆罕默德•尤諾斯 (Muhammad Yunus)密切合作。他在本文中探討今天微型金融業的基本要素。他的研究結果表明﹐女性經營的企業信用風險往往最低﹐並更有可能將收入用於孩子的教育﹐正式的企業管理培訓並不總是企業成功發展的先決條件。

世界上的赤貧人口達13億﹐國際社會制定了到2015年把這個數字減半的目標(作為"千年發展目標"(Mellenium Development Goals)的一項內容)﹐因此我們從未像現在這樣需要針對性強、規模上具有靈活性、可持續的扶貧戰略。

可以說﹐貧困既是眾多國際問題的根源﹐也是這些問題帶來的後果。這些問題包括全球性飢餓、環境退化、人口過剩、文盲、內戰、經濟蕭條和武裝衝突等。國際社會要想認真和全面地解決這些國際問題﹐那就應該將微型金融這樣的做法放在全球議程之首。

微型金融業源於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為貧困人口提供以貸款為主的金融服務和非金融企業咨詢服務的試驗。這方面的最早的一個試點便是孟加拉國的鄉村銀行項目(Grameen Bank Project)。這個項目是由穆罕默德•尤諾斯教授(Muhammad Yunus)在1976年創立的﹐旨在解決1974年給這個剛獨立的國家帶來毀滅性破壞的饑荒。它基本上是一項摸索性的試驗﹐目的是儘快找出在世界上這個最不發達國家中為最貧困人口的經濟活動提供支援的方法。該項目用小額貸款(最低僅為25美元)為飼養牲畜、貿易、各種各樣的家庭小工業和服務業提供資金。那些償還貸款的人能夠獲得金額更高的貸款和利用其他投資機會。對其他方法也做過嘗試﹐但堅持下來的方法是提供金融服務﹐特別是通過集體機制向個人發放貸款。

到1983年﹐在充分掌握了情況並有充足的證據表明這個辦法行之有效以後﹐鄉村銀行項目被改造成專門為沒有土地的貧困人口──特別是婦女──提供金融服務的獨立銀行。在試驗階段(1976年至1983年)﹐貸款人數從不到100人增至45000多人。在銀行建成之後﹐出現了一個持續增長階段﹐到1990年貸款人數增至85萬人﹐2000年達到240萬﹐到2003年12月進一步攀升至300萬。孟加拉國另有約200家金融服務供應商──其中有很多成功地模仿了鄉村銀行的做法──它們目前為900萬個家庭提供服務。

令人驚奇的是﹐在孟加拉國﹐一個貧困婦女獲得私營機構提供方便和廉價金融服務的可能性與被排除在外的可能性之比率是3:1。在世界其他地方﹐只有15%的貧困婦女如此幸運。這種情況無疑顯示﹕如果可持續槓桿投資在不同國家逐一落實﹐將能夠發揮巨大的增長潛力。例如﹐巴基斯坦的市場普及率不到1%﹐今後幾年的重點目標因此顯而易見。

據獨立和高度可信的調查﹐到90年代中期﹐每年有大約12萬個接受鄉村銀行服務的家庭突破貧困線﹐這種情況通常在接受服務五、六年後發生。所以﹐雖說微型金融不是權宜之計﹐也不是靈丹妙藥﹐但它卻在微觀層面達到了不尋常的、甚至是前所未有的減貧目的。另外﹐鄉村銀行在大多數年頭還稍有盈利。同大多數微型貸款機構一樣﹐鄉村銀行的貸款償還率在大部分時期以及目前一直保持在95%到99%之間。(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事件有時導致償還率低於該水準。最後一次發生這種情況是在90年代末期。)

鄉村銀行在試行階段提供的經驗是今天構建微型金融部門的基本要素﹐對此發展專家們已經進行了研究和辯論﹐其他獨立試驗的結果也證實了其可行性。這些經驗可簡要總結如下﹕

•必須實施有效的宣傳戰略──由當地貸款員挨家挨戶動員、進行經濟狀況調查或採取其他類似的有效戰略──積極動員最貧困婦女﹐只有這樣她們才會從微型金融項目中受益。

•或許與常理不同﹐就連最貧困的人口(即那些每天人均收入不到一美元的人)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正規培訓就可在微型金融扶助下建立企業。他們在既沒有社會保障也沒有有償就業可以依賴的情況下磨煉出一套"生存技能"﹐但因資金嚴重不足而未充分得到發揮利用。強調在借款人相互負責的框架內提供資金是保證迅速取得進展的最有效、最尊重人格的辦法。因此﹐常常可以取消昂貴的企業管理培訓和技術援助項目﹐或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採用這些項目。

•婦女構成的信用風險往往最低﹐而且她們更有可能通過投資把盈利用在孩子身上﹐從而最有可能打破一代又一代陷入貧困的惡性回圈。世界銀行對鄉村銀行和孟加拉國另外兩個微型金融機構的研究發現﹐一個婦女借貸的數額與其女兒上學的機率成正比。男性借貸的情況未顯示出類似的聯繫。

•只要微型金融業的領導人和業務人員始終優先考慮最重要的減貧目標和“授能”理念﹐就可以按正常商業經營的方式提供微型金融服務﹐而仍然使大批貧困家庭受益。保障這一點的關鍵是對第一線僱員和微型金融機構提供獎勵(前者由管理層提供﹐後者由捐助者、董事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最近有人請我擔任海地為貧困人口開設的第一家銀行Fonkoze的董事﹐以便我能夠充當這個新機構的"良心"(這家銀行系從非政府群組織演變而成)﹐並輔助說明確保該群組織在轉變成商業金融機構的過程中不至於偏離原來的宗旨。

八十年代積累的微型金融經驗基本上是減貧模式在某些條件下可以推廣。這一認識導致了全球微型金融業的巨大發展。據微“型信貸高峰運動”(www.microcreditsummit.org)提供的資訊﹐世界各地有大約6760萬個家庭受益﹐其中3770萬個家庭在開始加入微型金融系統時屬"赤貧"戶。這已經不再是一個由富有魅力的領袖帶領推動的成功故事(即使曾經有過這種情況)﹐而反映了國際社會有計劃的、不斷壯大的減貧努力。

1997年成立的美國鄉村基金會始終處於這一鬥爭的前沿﹐通過提供資金、技術援助和技術咨詢(往往由義工承擔)輔助說明微型金融機構擴大經營和改進服務品質。

鄉村銀行二十年來的經驗為決策者提供了他們創造有利環境所需的手段。這樣的有利環境轉而使微型金融能夠為減貧最大限度地發揮潛力﹐正如它在孟加拉國的成就所展示的那樣﹐該國三分之二以上的貧困家庭正在受益於200個微型金融機構。其中的經驗包括﹕

•我們不僅了解到貧困人口迫切需要信貸並能按照保證微型金融機構贏利的條件貸款﹐還了解到貧困人口迫切希望得到方便的儲蓄存款和保險服務。通過提供此類服務﹐微型金融機構可建立新型和可持續的資本來源﹐同時減輕作為貸款機構所承擔的風險。監管體制很少對這些活動提供支援﹐但它對於微型金融機構的持續和加速增長至關重要。

•也許最妥當的比喻是把微型金融視作一個平臺﹐而不單純是又一種干預。微型金融建立的基礎設施有助於動員過去被視為與世隔絕、沒有物質資產或社會資本的大批貧困人口﹐為這些人提供參加經濟和社會項目的資金。通過微型金融渠道運作可大大加快獲得重要規模效應和培養品牌忠實程度的過程。把貧困家庭和曾經貧困的家庭群組織起來﹐為之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務﹐可使之以供應商或消費者身份或雙重身份大批加入社會和商業計劃。例如﹐1997年鄉村銀行與挪威的Telenor公司合作成立了一家移動電話公司(GrameenPhone)。今天﹐45000個村莊(佔孟加拉國總數的三分之二)的45000個鄉村銀行借款人已經貸款購買了移動電話和裝設了為各村服務的付費電話。他們這麼做為自己、為鄉村銀行(貸款機構)和GrameenPhone帶來了利潤。該電話公司提供基礎設施﹐並按批發價格提供服務﹐去年賺取的稅前利潤達4500萬美元。美國鄉村基金會的鄉村技術中心(Grameen Technology Center)剛剛在烏乾達推出一個同樣的項目。另一家名叫Grameen Kalyan的公司隨鄉村銀行開辦了15個衛生所﹐借款人只需繳付不到兩美元的年度保費即可享受服務﹐保費可自動從投保人的儲蓄帳戶中扣除。這項舉措使公共衛生得到改善。此外﹐診所在短短數年內收回了70%的成本﹐並預計很快將實現收支平衡。

•政府在微型金融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但政府不應把重點放在為貧困人口直接提供微型金融服務方面﹐因為這種做法容易政治化且效益低﹐而應建立輔助性監管框架﹐通過建立基金或其他不會被政治化的機制為微型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在這方面摩洛哥的例子很有啟發性。1997年﹐摩洛哥是微型金融部門用戶總數達到約一萬人的幾個阿拉伯國家之一。由於採取了一系列總體上有利的監管措施和通過哈桑二世基金(Hassan II Fund)撥款一千萬美元﹐摩洛哥的微型金融業超過了埃及(此前埃及在用戶量和其他方面居這個地區之首)﹐其用戶量在2002年突破20萬人大關。與此同時﹐其他一些國家的微型金融業用戶量的增長非常有限甚或沒有增長﹐例如黎巴嫩和約旦。同樣﹐據美國鄉村基金會最近公佈的一份報告﹐中國的微型企業發展也主要因缺乏有利的監管環境而受阻(見http://www.gfusa.org/chinareg.htm)。美國鄉村基金會有關建立有利於微型金融的監管體制的建議概要載於http://www.gfusa.org/gbrp/whitepaper.htm。

資訊和通訊技術對微型金融業近期和未來的發展具有關鍵作用﹐對傳統上人工操作的微型金融程式實行自動化在提高效率以及減少差錯和貸款員欺詐方面具有巨大潛力──僅鄉村銀行的信貸員就有7000多人。如GrameenPhone電話公司的例子所表明﹐技術還可被用於輔助說明貧困人口建立盈利更高的企業。最後﹐標準化數據傳輸通訊協定可更清楚地顯示貧困人口和為他們提供服務的機構信用風險很低。同時﹐私人資本市場也將增加對微型金融的商業性投資﹐特別是在像印度這樣鼓勵對扶貧項目投資的國家。事實證明﹐只有在決策者和其他人──主要是政府官員(特別是銀行業監管者)以及私人和政府捐助者──把微型金融當作首要任務時﹐微型金融才可能在微觀層面和國家一級對減貧產生重大影響。他們如果遵循最佳做法﹐就會催生出一個能夠不靠無止境的補貼而自給自足的行業﹐並同其他減貧項目協同展開工作。從最廣意義上說﹐這或許是在我們有生之年為實現千年發展目標(Me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和實現真正的普遍社會保障所能進行的最佳投資。

注﹕本文所表達的觀點不一定反映美國國務院的觀點或政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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